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认定_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19:01 人阅读
导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正确界定: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正确界定: 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中人们通称为“国家干部”。 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对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这就从立法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等;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像陪审员、履行行政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等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下文为大家介绍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以上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的解答。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当依法行事,但实践中可能会有危害到公民权利的行为。这时我们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身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难解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详细咨询。

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证监会等、烟草专卖局(公司)、粮食局(公司)、盐业局(公司)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 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典型。

  按照刑法总则第93条、有关立法解释及《纪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规定精神,都是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不论此人之前身份如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即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使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从事公务”的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易言之,即使在国家机关工作,未从事公务的也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现阶段,可以概括为以“公务论”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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