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在坐牢期间得了精神病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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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这样的,首先,精神疾病是无法被模仿或者假装出来的,你提出的问题是,在犯罪时正常,但是,犯罪过后患上精神病,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是,犯罪期间为精神疾病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个人行为后果负责,经过相关的正常程序鉴定之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其状态与犯罪期间发病状态一致,才能免责。那么我们看这里也就是说,犯罪期间是正常的能力人,犯罪后精神疾病发作或者恶化,说明,该发病状态并没有存在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也就是说,不能免责。记得采纳啊

北大才子弑母案沸沸扬扬也有一段时间了,最近流传出了吴谢宇的杀母动机,居然是帮母亲解脱,我不知道这位高智商才子是不是有意这么说,但确实有可能存在精神障碍。

说一说吴谢宇的杀人动机

很久以前我就思考过这样问题,吴谢宇为什么要杀他的母亲?一个受到高等教育的学子为什么要残忍的杀害自己的母亲?然后又畏罪潜逃数年?是反社会人格?是一时冲动?但通过他流亡这几年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适应能力,又都不像,确实难以让人理解,可以说是十足的反常行为。

这两天传出了吴谢宇自述的杀人动机,如果确实如他所说,是为了帮助母亲解脱,之后原本准备自杀,却又突然不敢死了,就一直流亡逃窜好几年。

报道中还提到了吴谢宇的父辈中只有吴谢宇的父亲一人未患病,可以说家族中的遗传几率相当高,吴谢宇完全有可能遗传精神障碍疾病。因为精神科判断是否存在遗传家族史是要看患者家属的两系三代情况的,所以吴谢宇的父辈多人患病很可能证明吴家是精神疾病高发家族。

一般上讲,因打算帮人解脱而出手杀人是一种明显的扩大自杀行为,属于抑郁症的极端表现。虽然很少见,但抑郁症患者中还是有所表现的。比如年初济南某小区的一家六口灭门惨案被证实是男主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在自杀前所为。再比如与吴谢宇有些相似的今年某大学生打算自杀,将滴滴司机杀害后自己又不敢死的案件。我们姑且不去争论他们究竟有没有精神障碍。但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能去因为一时起意杀人,一定是存在明显的心理扭曲的。

如果说吴谢宇真的是一名选择扩大自杀的抑郁症患者,那杀害他妈妈的是抑郁症。但案发距今已经整整四年,这四年吴谢宇都做了什么?伪造母亲信件骗取亲人巨款,到处出入娱乐场所嫖娼,甚至爱上一名性工作者,拿出十多万彩礼准备提亲?就是没有情感低落、没有兴趣丧失、没有社交退缩、没有自罪自责、没有悲观厌世,没有过抑郁症状,那怎么说他是抑郁症?不是抑郁症何来扩大自杀之说?!

我的观点

这样的儿子,生出来真的是罪过!其母为此付出生命。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患者当时处于抑郁症严重影响下出现扩大自杀,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证据,我更愿意相信,吴谢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完整的代价!

我觉得大部分人跟我应该是一个想法,死刑!你在世界上最大的保护伞被你杀害了,包括精神障碍在内,不会有任何人任何事能够成为你的保护伞了!死刑吧!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法院不会去认定精神分裂症,或者其余的任何一种精神科诊断。如果作为案件的双方之一,你认为患者的精神疾病与其发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应该像办案机关和司法部门申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结果去判定患者在案发时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与疾病诊断的关系并不大。


并不是说精神分裂症是最严重的精神医学诊断,所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犯法都会受到特别的待遇,事实上法律并无例外之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精神分裂症,犯法了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问题的关键是出于对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精神障碍患者犯案,需要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判断在案发时患者是否受精神症状支配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是,那不管之前有多么严重的精神科诊断,都会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如果确实在案发时受到精神症状支配发案,那么就要通过司法鉴定专家组的权威鉴定,推断患者当时所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小,最终法官量刑也是会参考司法鉴定结果的。


当然即使鉴定结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患者案发时完全受精神症状支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嫌疑人患者也不会被直接无罪释放的,是要被送到司法部门下属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强制住院治疗。当然,在强制住院的时候家属是没有权利接患者出院的,其实与坐牢的差别有,但不是很大了。

社会上很多人在传的所谓有精神病证警察也管不了是不现实的,不管有没有精神障碍疾病,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法治社会之中,当然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可以保外就医。这是基本人权。这方面不用担心,监狱管理系统本身就有严格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只要他们是按照规定办理,就应当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当然,作为服刑人的近亲属,应当主动与监狱部门联系保外就医的事情。

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可以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性的。

显然,本案当事人本人没问题,只是父母有病,这种情况不能作为监外执行的理由。

如果父母病情危重,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余刑不多、有亲属具保不出问题,可以尝试申请离监探亲,不过这种情况控制得也是非常严,通过的可能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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