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的种类有_古代刑罚的种类包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7:32:50 人阅读
导读:一、刑罚的体系1、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2、根据刑法的...

一、刑罚的体系

  1、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2、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

另外,还有一种对外国人适用的既是主刑又可以是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驱除出境。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除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扩展资料区分我国的刑罚种类的方法:我国每个刑罚种类具有明显的区别。对于主刑来说,也被称作基本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也即是每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主刑。而对于附加刑来说,也被称为从刑,是作为主刑的补充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即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可以单独判处附加刑。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四个刑罚种类的严厉程度是依次提高的。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而拘役需要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其期限正好与有期徒刑的刑期相衔接。区分这些刑罚种类,可以从适用对象、刑期长短、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等进行区分和判断。事实上,刑罚种类是刑罚论的重要内容,对于法院的判决至关重要。熟悉并区分刑罚种类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的刑罚设置。在无法理解法条规定时,建议不妨直接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通过他们专业的分析和权威的解释,来为自己或亲友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军事行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八、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从而损害国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贿赂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提供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九、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33个罪名。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即刑法分则的十章,这十大类犯罪分别是:

1、危害我国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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