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是_用益物权属于什么权?
特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物权法》将被废止。物权法编共258条,自第205条至第462条,物权编就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如“单位”修改为“组织”、“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修改为“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拆迁”修改为“征收”,表达与现行法律相一致,用语更精准,另外新增居住权、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部分均作出修改、调整。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今天,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第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