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_不适用继续盘问的几种情况?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3:57:50 人阅读
导读: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

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二)超时限继续盘问;(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明确说,抓获现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继续盘问。第一,要使用继续盘问,必须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当场盘问,然后才能继续盘问。第二,使用继续盘问必须是还未明确违法、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你所说的情况既然已经明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处理了,就不能再使用继续盘问了,而应该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先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概括一句话,就是只要查明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了,就不能再继续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99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2004 年实施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盘问留置权。

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其赋权。

你应该先明白一个前提,你把前提搞混了,必须是公安机关先发现嫌疑人后盘查,再有“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才能带回继续盘查。如果是先由“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才去抓他的,就不能使用继续盘问了。继续盘问一般是在派出所的设卡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某人有犯罪嫌疑经当场盘问未明才能用,如果是受害人家属去报了案,已经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了,公安机关应该使用传唤,或者刑事拘留了,这样说应该清楚了吧。

根据《警察法》规定,执行职务、公务的警员,对于工作中的嫌疑人员或相关有必要盘问盘查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盘查,如果发现有作案嫌疑或《办案程序规定》中描述的几种情形人员,可以带至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可以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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