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用于消费的少量资金未超出预期收益,即使事后因经营失败无法归还集资款,也不能据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参考资料来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个罪只是危害国家金融秩序
你说的第一种情况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种情况适宜定诈骗罪,因为所有的诈骗类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就不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主体,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非法占有将受法律打击,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4个要件,指的是犯罪的主观故意非法是与合法相对的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从你手里收钱时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钱而没有打算一定要还给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明知没有自己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理财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自有资金实际不足10万元。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自己经济实力并以理财名义骗取上千万甚至上亿资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资等费用后,根本没有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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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一般出现在财产犯罪和部分职务犯罪当中,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甚至是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等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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