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有些人天生爱开玩笑,网上的论文也不一定符合国情国策,即然你发表公共平台上,人家不评论我看也是自娱自乐,也没什意义,网友的评论也不是代表什么针对性的。也无非是共同学习,取长补短。也有的是为国出谋献策呢!团结为重要,谢谢
当然算是侵权!
“汉奸"二字只在抗战年代出现的流们词汇,是否已与我们相去甚远。其实,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很多“汉奸"只不过他们已经美化了,变成揭秘,报料,渎职,间谍。女子骂人“汉奸"导出一些伪装者的“正义",因而被拘留。出来迎鲜花,说明正义的眼睛仍在,并没有被世俗的经济利益而同化。我赞成张家界女子的勇气。历害了
一般而言,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微信群随意辱骂他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网络上面的交流群是非常多的,而且这些交流群中并不是所有都是属于正能量的情况,那么在这些交流群里面骂人的话法院会不会受理?这个要看具体的情节。首先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以依据对方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说涉及到他人的人格出现的重大受损,以及对方的生活受到了严重阻碍的话,有可能会构成侮辱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辱骂他人的行为受到拘留已经算是处罚了,不能因为其不道歉就继续拘留。
至于其拒不道歉的行为,需要针对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行调解和沟通,化解矛盾,消除误会。
好想看一眼行政拘留决定书唉,看一下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啥。总不可能是单单在微信里骂人就行政拘留咯,肯定还有其他的违法事实。执行通知书?木有决定书么,按规定,是要送达被处罚人的。类似于这种,图片来自网络
网络上的侮辱与bai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du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zhi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dao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进行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原告黄钰与被告冯某雨都是年纪三十出头的青年妇女,多年前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15年双方曾有过矛盾纠纷,被告冯某雨一直扬言寻机对原告黄钰打击报复。
2017年12月,在获知原告在县城摆夜摊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发信息,群聊中声称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骂死了”、“她妈就是去广东睡回来才生的那个黑憋(意指原告)”。还在朋友圈唆使男网友去强奸原告,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
当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骂后,原告和家人与被告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门要跟被告评理,一时冲动才动手打烂被告的广告牌等。事后,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母女愿意赔偿被告财物损失,但被告拒绝对在群里发微信骂话一事承担责任。
今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冯某雨到庭应诉时则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发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严格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1、要看你怎么骂的(单对单骂的还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的),以及骂的内容是什么2、如果是单对单骂人,对方完全可以拉黑你,只要骂人者不换号换着法子骚扰对方扰乱对方正常生活的,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如果骂人者换着号去骚扰对方,扰乱对方生活安宁的,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可能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3、如果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人,且该群与被骂人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区域群、生活群等方面有重合),那要看骂的内容。如果是确有其事的批评,没有造谣,没有侮辱性言辞的,那不属于违法犯罪。如果是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情节不严重的话,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浏览者达到5000人,或者转发者达到500人的,那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是事实,但骂的内容具有侮辱性质,如果是普通的侮辱言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是侵权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拘留、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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