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那你多订婚几次岂不是发家致富了?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李总您好:解除同居关系是否退还彩礼这个问题应遵从法律及民俗去解决,我认为无论从法律及民俗都应协商解决,退还彩礼,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而从俗角度看退还是应该的。
依我之见:你送的这钱不叫彩礼,叫普通‘’赠予‘’。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一对单身适龄男女丶没有法律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丶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丶自愿结为夫妻并到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結婚证书就叫依法‘’结婚‘’,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案件中的男女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所以不叫结婚丶也不叫夫妻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也不叫事实婚姻,而只能是‘’同居关系‘’。为同居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在法律上不叫‘’彩礼‘’,而只能叫做‘’赠予‘’,对于赠予行为在法律上是诺成性丶实践性丶单方法律行为,一旦完成赠予行为法律上是不能反悔的。
二,那么,现在你二人同居要分手,赠予的财物(你们自认为‘’彩礼‘’)对方如果不退还怎么办?依我之见:建议你向对方提出去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对方不去,你就可以让其退还以前‘’为结婚‘’(而不是为同居)送的‘’彩礼‘’,这样普通赠予行为就转变为彩礼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于婚姻彩礼的有关解释的规定对方不愿结婚就必须退还彩礼就好解决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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