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是谁_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有谁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3:08:10 人阅读
导读: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按上面规定,我们对于执行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另一种是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不服裁定是申请复议。对于执行标的物异议,不服裁定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单独的一个诉讼,有一审,有二审,甚至有可能出现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执行异议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看看该司法解释。现在当事人对于执行有异议,那就看看你的异议是属于哪种,依法提出异议,按规定行使救济程序。另外,如果是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那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也就是通过再审和抗诉来解决,而不是提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提起执行异议诉申请执行告执行反案外异议执行共同告;执行反案外异议列执行第三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提起执行异议诉案外告执行反申请执行主张案外执行共同告;执行反申请执行主张列执行第三谢谢

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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