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_什么是无赔款优待收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32:38 人阅读
导读:无赔款优待就是无赔偿奖励,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的奖励。如果应收保费100万元,无赔偿奖励10万元,保险公司实际收取并开具保单90万元,这时只...

无赔款优待就是无赔偿奖励,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的奖励。 如果应收保费100万元,无赔偿奖励10万元,保险公司实际收取并开具保单90万元,这时只要将9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即可;如果应收保费100万元,按100万元开具保单,然后再支付无赔偿奖励10万元,这时按10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将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将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要区别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1.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区别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无赔款优待系数:简单来说,这是一种奖励制度,对于在上一个保险期限未发生赔案的车辆,在本年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当然是低好了。

以一辆五座小轿车,投保10万元的车损险及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其标准保费为2594元为例。不同出险情况,保费浮动情况见下表:

目前,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个人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2)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等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3)对保险公司按投资金额,以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4)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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