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定的罪名检察院会改吗_警察给犯人定的罪以后还会更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40:28 人阅读
导读:检察机关没有量刑权,只有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犯法嫌疑人的犯法事实和法定、酌定情节综合考量后得出的建议性意见。法院采用与否亦是被告人的犯法事实肯定...

检察机关没有量刑权,只有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犯法嫌疑人的犯法事实和法定、酌定情节综合考量后得出的建议性意见。

法院采用与否亦是被告人的犯法事实肯定1个基准刑,然后再考量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得出终究的宣布刑。

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可能与公安机关起诉的罪名1致,也能够不1致。

当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定性毛病时,也能够变更起诉意见书的罪名,在起诉时按审查认定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独立对被告人的行动定性。

该定性结果(罪名)可能与起诉的罪名1致,也可能不1致。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会根据移交的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适用罪行不合适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然有,因为警察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案情也会有变化,加之,在公检法三部门之间,虽然都是办案,但各部门的工作还是有则重,公安机关主要是侦察破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同时,有些案件很复杂,在认识上各部门之间会有不同的见解,有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所以有的案件可能就有更改罪名,也会有罪行认定更改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正常的。当然,我讲的是那些复杂的案件,对绝大部份案件来说,一般都会是一致的。

可以啊,公诉机关按照证据来起诉,罪名不是公安定的,并且法院判决也不是按照公诉罪名判决,也是按照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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