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合同有效吗_违法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0:14:17 人阅读
导读: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关键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下列情形...

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关键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最有可能涉嫌无效的情形就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断投资人主观是否明知

比如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观“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不加以回避和拒绝,而是积极投入资金,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这种出借人对非法集资行为主观方面明知的判定,刑事诉讼中研究的并不多,一般是将其统一归类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受害人或者集资参会与人,但是在这种担保合同效力的判定的民事诉讼中,却显得非常重要。

1.从宣传方式方式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公开性,是指集资人通过公开宣传,如网络、传单、邮件或者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集资需求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比如通过相关口供和宣传资料,可以证明出借人是通过集资人的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获得的。因为在很多借贷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中,集资人的如果是通过公开散布集资需求,以人传人的方式将借款信息口口相传,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要求的“公开性”,<其他三个条件为:社会性(对象不特定)、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非法性(未经许可)>,出借人如果是通过听闻他人的传言得知集资人的借款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参会非法集资活动的故意;反之,如果借款人、被指控的集资人是通过主动的向出借人一对一的借款得到资金,而不是坐等集资消息散布而待出借人自动送钱上门,那就属于合法的借款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行为。

2.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社会性,就是指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一词。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集资人与出借人属于亲友、老乡等关系,本身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集资人不是“只认钱,不认钱”,而是“先认人,再认钱”,那就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中的“社会性”的要求。典型案例如江苏沭阳审理的徐某被控非法吸存无罪案,徐某甲仅向三人高息借款,且被告人徐某甲与李某甲、张某甲素有经济交往,借款对象相对固定,借款人数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范畴,其借款行为亦未达到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即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似案例还比如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黄克胜非法集资无罪案。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行为的发生,出借人不是通过公开宣传得知的集资消息,或者与集资人本身还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一般就可以把他们单个的借款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与之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和成立的担保合同。因为集资人可能对其他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与该借款人无关,其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如叶飞诉应李果保证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叶飞向李笑出借款项,应李果作为连带担保人。之后李笑被认定开展集资诈骗活动,无力偿还叶飞借款,因此,出借人叶飞起诉应李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赔偿其出借资金。

担保人应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资诈骗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笑犯集资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42万元予以追缴。本案借款属于李笑的集资款中一部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法院查明,在李笑集资诈骗案中,叶飞的借款未被纳入李笑集资诈骗款项的清退名单,也就是说,该笔借款不是参与非法集资,而是买房款,因此借贷合同有效。法院最后判定,对担保人的抗辩不予认定,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之,如果出借人本身知道自己是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依然积极参与,那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当然,在当下P2P类非法集资活动中,问题或许更加复杂,比如大量的担保方其实和平台集资方、自融方是事实上的同一主体(即自融自保),此类问题,笔者将会在今后的撰文中详谈,

综上,对于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主要看主合同也就是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而观察主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此处的重点,就是看借贷合同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又落到了出借人本身是否具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上,而对这个人问题的观察,又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本身的构成要件息息相关。

两人订立的协议应该视作民间协议,我认为是有效的。而且出轨方是过错方,应该兑现当时的承诺。此亊应由相关部门说了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瞎说说而已。

只是结婚也非易亊,倘属偶尔初犯,又有悔改之意,其他並無大错。我认为是否能给他(她)个改过自省的机会。当然这全凭你们自己决定。

感谢邀请!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使学过法律的人都不一定能准确判断。因为“违法”的外延太过宽泛,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协议都是无效的。就是这条“有效无效”之间的界限,虽然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区分起来仍有困难。

首先,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单从这条规定来看,凡是违法的民事协议,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造成了很多问题,所有违法的民事协议一律被认定为无效,有时候损害了善意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并且违背了“促进交易”的合同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鉴于上述问题,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型强制规定,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虽然明晰了判断标准,但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什么是“效力性规范”?什么是“管理性规范”?两者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讨论起来有很强的理论深度,我在此简单说明一下。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一条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并没有指明它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因此需要我们自行判断,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分析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

举例说明,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它的规范意旨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的规定就是效力性规定,因此如果一个协议里约定的是杀害某人,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相反,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它的规范意旨是督促不动产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就是管理性规定,因此不动产买卖协议没有约定不动产登记事宜,并不会导致该协议无效。

由于这个问题颇具理论深度,我就简单谈到这里,感兴趣的朋友欢迎留言讨论。

谢谢邀请。

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有效或者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未经有关部门颁发施i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的,或虽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施工的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它包括:1.建造人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2.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物;3.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建筑许可证,但未按批准内容施工的违章建筑物。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建造人对其建造的建筑物无法办理登记,但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违章建筑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违章建筑建造人无法转移其标的物所有权,但仍可交付其标的物,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效力并不必然违法,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无将违章建筑买卖行为定为无效行为的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但其并不享有物权的权利。

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要看企业存在什么违法行为。

如果该违法行为和签订的保密协议无关,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效。

如果该违法行为和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关,如企业涉嫌制毒等,和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劳动者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不承担协议的违约行为。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在实践中,欺诈的行为种类很多,比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毫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定金等。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但是不是只要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合同就归于无效呢?不是的。按照我国合同法,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处理。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由于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在学理上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藏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由于合法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所以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基本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比较宽泛,需要由法官来进行裁量,大致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环境。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而不是取缔规范,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井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非效力规范。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第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条件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从《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来看,他的效力不高,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仅仅是个通知,最多能说成个部门规章,违法但未必无效,所以合同是否无效有待商榷。第二,即使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在经过法院确认之前他是有效的,只是说被确认以前任何人得主张其无效,被确认无效后的效力追溯至最初,即自始无效。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