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的区别_行政监督指的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5:12:44 人阅读
导读: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监督行...

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的主体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又称为行政法制监督。如人大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的监督(爱理行政诉讼)等。 综上,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不一样。

答: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

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

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

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勘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8.登记。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

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类型有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

立案并不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立案只是行政处罚内部程序的完善,便于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经过立案即进行调查,完全达到了立案目的。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调查,返回机关办立案手续,等负责人批准后再行调查取证,恰和立案的本意相悖。,《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将这一步骤明确是立法上的漏洞。但他对特殊情况下的立案也有明确的表述:“对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必须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③这里,并没有把立案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可以不经立案直接调查。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2、监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3、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4、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你外之分,监察权面向部门或者机构内部,根据有关条例或者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和职权责任落实情况等;而检查权主要是对外,根据公共(或者公开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违背有关约束的人、机构和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报告甚至处罚。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查的具体形式有:

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

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

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

行政检查注意事项:

行政检查具有相对人义务性、行政行为主动性和限制性。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没有规定调查取证时间,只对调查取证方式有要求,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