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担保人执行顺序_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执行顺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3:12:54 人阅读
导读:这个要划分不同情况:1.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通常情况下,那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未全部受偿的,可再起诉保证人,在形成生...

这个要划分不同情况:

1.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通常情况下,那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未全部受偿的,可再起诉保证人,在形成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保证人财产。

2.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中,一般是谁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谁的财产方便执行就执行谁。

3.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而债权人主张就抵押或者质押物的变现款优先受偿的,则会先对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进行强制变现,债权人从变现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变现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则差额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大体情况如上,供参考!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二是如果被执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分别回答如下:

一、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

1. 一般保证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一般保证情形下,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完毕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没有执行的先后顺序。

3. 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且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担保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如果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且没有约定债权实现方式,则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即先执行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清偿。

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的标准称谓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为唯一住房可能是一套别墅,也可能是一套小蜗居,很显然,小蜗居才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特别关注第三种情形,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都会“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为条件申请执行。

总结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疑问,请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看情况。

一、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可以找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要看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而定。《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第三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律规定——《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比如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担保,或者存在多个第三人抵押担保,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权。

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其他抵押人才有权提出在债务人抵押财产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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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先看看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按份担保的,担保人只承担约定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默认是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连带担保责任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数担保合同都不会约定按份担保,所以都是默认连带担保。具体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对借款人和所有担保人进行调查,谁有财产、谁的财产便于执行就先执行谁的,直到执结为止。

当然了,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自己因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自己多付的份额。

这种情况很常见。

具体执行的时候,法院会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列入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发执行通知书,要求报告财产,拒不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通过网上查控手段查控两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有的话会冻结、划扣。

有一个问题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先执行谁的?一般来讲法院执行局的原则是谁有财产先执行谁的,谁的好变现先执行谁的。

当然了,作为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可以和执行局以及申请人积极协商,看能否分别承担一部分,或者分期一部分、减免一部分,如果申请人同意执行局也会同意的。

作为担保人,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了,那也没办法,给人担保就是会遇到这种后果,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能先自己买单,以后自己再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了。

所以,以后千万不要给人担保,除非你不差钱,愿意在别人还不上债的时候替他买单。

要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及财产情况而定,一般担保就是先执行主债务人,再执行保证人,连带保证,谁有钱先执行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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