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_没继承人的人死后存款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42:12 人阅读
导读:题主问,农村老人去世,没有农业户口继承人,此宅还有别的办法继承吗?类似题主所问的这个问题不在少数,自对农村土地却权后,对于农村房屋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最关...

题主问,农村老人去世,没有农业户口继承人,此宅还有别的办法继承吗?

类似题主所问的这个问题不在少数,自对农村土地却权后,对于农村房屋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中没有农业户口继承的人来说,一旦家中居住在农村的老人去世,就对老人在农村里遗留的房屋继承权或宅基地的使用权持有疑惑,没有农业户口,此宅还能用什么别的办法继承?


针对此题农嫂给予这样的解答:虽然,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提供给本村村民用于建设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村民只是依法使用,但农村宅基地房子作为农户个人的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是合法继承人,就拥有继承房屋资格,就可按照合法的继承顺序依法继承。对老人生前居住的此宅继承是不分户口限制的,没有农业户口的人来继承也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也不用去通过另想别法来继承,并且还可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这里只不过需要注意分清的问题是:农村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通过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这方面上还是有区分的,属于农村农业户口、自己又没有宅基地的继承人,在继承去世老人遗留的房屋,其对宅基地使用权可为永久。并且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有权修缮、维修或者是从新翻建。




而继承人是农村户口已经拥有了一处以上宅基的或者是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这样的群体,其对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是附属在房子上的,即房子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子倒塌,则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灭失。也就是说,不是农村户口的,或是农村户口但手里拥有的宅基地不只一处,那么对于这样的人群来说,通过继承过来的宅下的地皮是不可以永久的使用,是有期限的,这期限是随着房屋的坍塌,也就终止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我们对于这种继承过来的房屋,只有加以修缮和维护的权利,没有翻新从建权。这也是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以内房屋要求的主要区别。

当然,如果房子的主人是孤寡,即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在生前也没有遗嘱确定房子赠予谁,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去世后的农村房屋会充公,成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房屋。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你说的分享是什么意思?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由于问题不太明确,所以只能回答至此!

不知你指的法定继承人是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包括其他继承人也没有。

如只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作为其他顺序继承人可以进行继承,并享受死亡人的合法财产。如任何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作归国家所有,如死亡者属集体所有组织成员作归集体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另继承时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没有?如果以上人员中有一人在,可以由以上人员办理。如果以上人员都不在,可以由死者生前单位或户籍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

1.过世子女的配偶只有继承配偶财产的权利,2.过世子女的配偶没有继承对方家长财产的权利。3.过世子女的配偶,对过世子女的家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列为过世子女家长的第一序列法定继承人。4.被继承权人有遗嘱和法律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5.如果过世的子女生养有儿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包括收养的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就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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