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安置_征地拆迁对村集体怎么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25:33 人阅读
导读:城市集体土地上盖起来的拆迁安置房是小产权房吗?为什么?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还是有区别的,拆迁安置房有保障性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一般是没有交土地出让金的,到...

城市集体土地上盖起来的拆迁安置房是小产权房吗?为什么?

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还是有区别的,拆迁安置房有保障性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一般是没有交土地出让金的,到一定期限补缴各种税费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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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农民的房屋,都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标准都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要是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它的性质就永远不会改变。

农民建设房屋,都是要在村履行审批手续,写个申请找村里批一下,然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他们按照乡镇规划总体要求,按个公章,发个批件就算完事。说是要经过县级土地部门,其实基本乡镇就代理办了,只需县级备案。因为农民建筑房屋使用的是农村自己的土地,各方面审批都比较简化。所以,农民所建的房屋就是集体的土地性质。

如果要把这部分土地改为国有土地,那各项手续就不是这么简单,要逐级审批,占用多了还要国家土地部门审批,还要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使用税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多的。

房屋拆迁没有统一标准,标准基本都是辖区市级政府制定,由市长签署后执行。所以遇有拆迁,要依靠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是拆迁应安置的人口。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

上海农村私宅拆迁分两种情况。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应该可以买,开发商修建安置房能卖出来,农民分的拆迁房为何不能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提到:“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要求原址还迁的权利。如果因未规划建房等原因不能回迁的,房屋征收主体也应该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安置。

那么,这里的就近地段,该如何理解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就近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显然,就近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比如要符合城市特点和城市规划要求

在陈某诉开封市政府和鼓楼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再审时,最高院认为,该案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距离被征收地段十余公里,从距离上看,似不符合就近安置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保护和开发开封古城的需要,《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封宋都古城风貌保护与重现工程规划》5.4.5规定,古城内总体建筑高度限高15米。在此情况下,将古城改造过程中的被征收人全部就近安置于古城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最终,法院认为征收方将被征收人陈某安置在十余公里外的行为,是合法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在认定就近安置行为是否合法时,综合考虑了开封市的城市规划和古城保护要求。也就是说,就近安置并非一定是在离被征收房屋最近的距离安置,还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被征收人在判定安置房是否符合就近安置时,需要多方考虑比较。当然,如果有符合建安置房条件的就近地段,征收方却故意将被征收人安置在偏远地区,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征地拆迁对集体怎么补偿?

依据土地法规定,征地拆补偿总共有以下几项: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偿费;三是青苗费;四是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费补偿,比较好理解,谁种归谁;地上附属物也是一样,谁的就归谁;安置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用来安置失地后生活所用,应依法全额补偿给失地农民本人。算起来,以上三种补偿费,均属农民应有。

那土地补偿费怎么处理?也就是所说的集体怎么补偿。对于这项补偿费,过去都是按照土地法规定,由村或小组,也就是以前的生产队,统一管理。按照老说法叫用来造地,补偿被征用的土地数量。

可如今,所有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经得到利用,再也无地可造。再则,生产队已经分田到户,没有再造地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就把这部分土地补偿费采取几几分成的方法,集体提留一部分,剩下的就由村民,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人头分配了。村里也只能剩一部分,作为公益金和公积金。

这就是集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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