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受理规定_最高法院申诉受理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02:51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四条人民法院可受理你的起诉。

法律规定和实际相差太远,不履行职责的人无人真正监督,冤假错案,枉法裁判无人问津。监督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其次,要严格依照要求提交的材料。

最高院对于提交材料有多处不同于省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也不一定知道,所以要特别注意

首先要纠正你的错误说法,对民事案件不服的叫再审申请,对刑事案件不服的才叫申诉,这是比较规范的叫法。

再审一般经过两道程序



一是再审审查。

再审审查是立案阶段,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管是一审二审,生效后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时间是生效裁判收到后6个月之内,超过时间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申请再审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若干、有新证据的提供新证据,原审重要证据一并提供,供法官审查。



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再审条件,如原审裁判是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审判组织违法,审判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审查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询问、听证的方式。如果案件比较简单,再审审查法官可以直接书面审理,径行裁定。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才会召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核查有关事实,必要时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规格最高的审查程序,需要合议庭成员全体参与,组织双方当事人、基层人民代表、组织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审查结果。如果认定原审判决确实错误,则会裁定再审。如果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组织合法,则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二是再审审理。

经审查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再审后,由立案庭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

再审的审理就像普通的案件审理一样,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传票,进行答辩,组织开庭,质证认证,最后由合议庭合议作出判决。

如果再审审理是一审人民法院,则作出判决后还可以上诉,如果再审审理的法院是二审人民法院,则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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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提出的时间

通常是文书生效的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高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

巡回法庭管辖所在区域内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院辖区内的涉港澳台案件,仍由巡回法庭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辖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2.各巡回法庭地址:

第一巡回法庭(辖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第二巡回法庭(辖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第三巡回法庭(辖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第四巡回法庭(辖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第五巡回法庭(辖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第六巡回法庭(辖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特别提示: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整理好即可(否则法官还得让你重新按该顺序排列整理),这样可以直接交给法官。因为我写的上述材料项目及排列顺序都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列明的。

另外,不要将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在证据材料册子里(因为一二审裁判文书需要按照我上面写的顺序单列的),否则,遇到要求严格的法官可能会让你拆开。如果一定要将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那就在证据材料之外再多准备一份裁判文书。

四、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该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写撤销原判决之类的话。

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时间方面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时间:周一、周二、周四、周五全天接待

上午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星期三别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可能人太多或者法官临时有其他公事,你不得不等到下星期一再去。

八点准时开始安检,设有群众通道和律师通道,如果非律师身份前往建议提前排队,因该大厅同时受理信访案件,避免排队时间过长影响行程。

安检后,来到立案大厅领号等待。叫到号到窗口领取初防人员登记表填写,此处建议在手机号码填写代理律师手机,方便随后短信通知查询案件进程。该窗口法官会简要询问案件情况,同时审查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规定。(大部分立案法官态度友好,会对案件流程问题进行详尽解答,有疑问的不要错过这个官方回答机会)

法官在审查表格填写合格后,盖章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到二楼第一候谈区等待叫喊面谈。面谈实质上是对递交材料的审查,会要求你填写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审查法官会对再审申请书和光盘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没问题法官在材料收取清单上签字盖章,通知你回去等结果。通常15天之后,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立案信息的查询路径。根据短信提示,可以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查询。

六、案件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过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这一点律师一般都知道。有的当事人拿着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被受理之后觉得很冤,不断地给中央领导写信,寄材料等等这样做是很难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的。

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办理的很多案件就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七、关于提供光盘

特别提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中的第14项“提供光盘”,这里说的Word格式,意思是人工录入的或者是扫描之后通过专门软件转换的,总之一定要是能够编辑、修改、复制粘贴的文本形式,再把这些Word文件刻到光盘里。如果把判决书扫描或拍摄成照片,放到Word里面,那还是不行(之前我的一位当事人就是这么操作的,他交给我之后,我还得重新把判决书内容制作成Word文本。)

八、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信任的亲朋好友转交

据我们了解,以邮寄的方式申请再审或申诉是不行的。建议当事人亲自去递交材料或者委托您信任的律师或者亲朋好友转交。

九、民商事案件再审的重要规定

1、《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及二审的规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的部分,吸收了此前相关规定的内容(比如审监解释以及纪要),优先看这部分内容。该部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内容,参见其他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实施)(简称审监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3.15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3.03.29实施)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04.21 实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4.27 实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2008.04.0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是该通知的附件。注:该规定对再审文件有严格的要求并附有示例,包括当事人使用的再审申请书及法院用的文书。通过研究法院使用的文书样式,有利于我们写作再审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答辩时突出重点。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2-07-18),该规定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能查到,但是一些数据库没有收录。该须知性质不是司法解释。

十、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是案件最后的机会,需慎重对待

再审不能再按一审、二审的办案方法来处理,不然会影响到再审申请的策略、方向以及再审证据的收集,最终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书必须写清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中具体第几项再审事由,这是有原因的;律师及当事人应当对民诉法第179条各项事由有正确的理解;律师及当事人应当弄清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的原则。

很多案件的前期技术工作没有做扎实,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据保守估算,超过90%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而一旦被驳回,则这个案件基本上就已经定案了(少数案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但难度很大)。

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

三、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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