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泥倾倒如何定罪_倾倒建筑垃圾怎样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09:53 人阅读
导读:监督企业投资治理污染是正确的,还可以有其他看法吗?其实这个现象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更深层次的说明了几点。1.既然是高污染物的污泥,造成这些污染的企业,企业负责人...

监督企业投资治理污染是正确的,还可以有其他看法吗?

其实这个现象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更深层次的说明了几点。

1. 既然是高污染物的污泥,造成这些污染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人命的轻视。为了个人和企业眼前的利益放弃大自然,加大对别人的损害,居然同意未被无害化处理的污染物随意丢弃去造成更多的污染,最后却让自己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抓环保的大环境下,应该多倾向于考虑当下和子孙后代的生活环境。如果让这些负责人去住在污染物边,他们未必敢。 更好的绿地,更美的天空应该是我们当代的企业和人民共同来保护和维护的,不应该让我们去羡慕别人的蓝天白云,绿草茵茵。所以在企业的治理时,应该保证废弃物有所适当的处理,按照环境法规的规定做好最有利的应对。

2.这些参与倾倒这些污泥的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倾倒的人不应该只收钱办事,而不问事情的好坏,当事情发生到不可挽回的状况后才来接受处罚。

3.相关部门的监管可能不到位,预防措施不足

既然是会产生相关污染物的企业也好,相关部门应该有统计,有名单,定期的检查,上下游的去向,都应该有一定的掌握才好。对于如何处理哪个时间点处理应该对企业做好监督,而不是发生后再追查,万一污染物未被发现怎么办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进口废物和违规处置危险废物,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污泥倾倒不包含在内,但是罚款是有的。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事故,肯定会追责。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垃圾厂填埋,因为不好脱水,不易于压实,所以现在很少有垃圾厂要法泥;   二是制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泥农用限值的情况下需要将污泥脱水干化,并加入一定的营养剂,包装出售;   三是用于电厂掺煤焚烧,这也是比较环保的一种处理方式,缺点是性价比不高;还有填海,现在国家不提倡这种方法,存在二次污染。

凡事都得讲规矩,道理,擅做主张,等来的只有国家的判决。望采纳。

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钱对那些大佬大企业来说,不是事,钱是身外之物,罚了还能挣,受苦遭罪还是平民,唯有对大佬,法人代表企业,破坏环境罚倾家荡产,如有危害生命,要不死刑,终身监禁。要不违法成本太低。罚点钱,对那种大佬们,毛毛雨,还不够去澳门赌一把。所以企业环境污染越罚越多,污染面积越来越大。悲哀啊

□钱影

阅读提示:在耕地上大量倾倒淤泥,导致村民无法耕种。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第七十五条,比适用第七十四条更能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因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可能面临的行政诉讼风险。

[案情]

2004年,某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村耕地上大量倾倒淤泥,导致村民无法耕种。国土局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了正在倾倒淤泥的肇事者王某。王某称,其承包了附近水利航道的清淤工程,产生了大量淤泥,所以偷偷将淤泥倒在耕地上。经国土局现场踏勘发现,淤泥覆盖层较厚,村民近期无法耕种。该案发生后,如何查处王某的行为,国土局内部意见不一致。

[分析]

在查处中,一种意见认为,对王某的行为较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未明确规定在耕地上倾倒淤泥等废弃物可以给予处罚,而且倾倒淤泥是否会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较难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可以给予处罚的情形,其中的“等”字应当涵盖了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且现在村民已无法耕种,故查处王某破坏耕地的行为合法有据。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各种破坏耕地行为的严厉查处,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种植条件不丧失。笔者认为,虽然该法第七十四条列举的各种破坏耕地的情形中未包括倾倒、堆放废弃物,但是该法第四十二条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本案中王某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大量淤泥,造成村民无法耕种,属于压占造成土地破坏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处理可先由当地国土局向王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王某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若王某拒不承担的,可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与该法第七十四条相比,运用该法第四十二条及七十五条处理本案,要求肇事者王某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更能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也避免了因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当然,如果在基本农田上有倾倒淤泥等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行为,也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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