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罪犯不能减刑_哪几类犯人不允许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4:18:51 人阅读
导读:《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影响减刑。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1、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  

3、假释案件中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的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3、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答:因为减刑的对象都是已决犯,绝大多数已决犯(或称服刑人员)都要在监狱服刑,看守所收留的基本都是余刑3个月以下的,因此绝大多数的减刑都发生在监狱而不是看守所。

在看守所服刑已经谈不上什么减刑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重大立功表现之类),说不定特事特办,从呈报到批准一个月内搞定放你回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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