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的情形_碰瓷为什么不能告敲诈勒索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21:29 人阅读
导读:按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所谓的敲诈勒索罪在什么情况下成立专案组相关规定。另外,敲诈勒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按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所谓的敲诈勒索罪在什么情况下成立专案组相关规定。

  另外,敲诈勒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方面专业的问题,不太清楚,不妄作回答。

打欠条,但没收到钱物,一般不涉嫌敲诈勒索罪,属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指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

诈骗是指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碰瓷不能告敲诈勒索罪,应定性诈骗罪。

依我之见:致对方轻伤‘’对方索要十八万元不给就报警‘’的行为合法有据,其‘’索要‘’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

为什么这么讲呢?

从我国現行法律关于侵权规定上讲’’故意伤害罪‘’从犯罪层面上它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身体健康的保护权,当一方当事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份损害程度达成‘’轻伤‘’及以上时,国家就要动用刑罚权对刑事侵权的行为人予以刑罚制裁,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另一面从因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身体肢体残缺丶功能丧失丶容貌丑陋,为恢复身体机能保证受害人过上从前正常人的生活必然要在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而产生相应费用。为此,必然形成民事侵权之债,对于该侵权之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从法律上讲‘’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人既该承担刑事责任坐班房,又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例中被害方因被故意伤害致轻伤找侵权人索要医疗赔偿费用是合理丶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敲诈勒索行为,侵权方因自己的刑事过错造成他人轻伤有义务进行民事赔偿的。

对于民事合同之债丶民事侵权之债,我国民事法律赋予了侵权纠纷双方地位平等丶意思自治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如同本案例中所述‘’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议要十八万‘’,另一方可以讨价还价,甚至超过‘’十八万‘’赔偿,法律上是不反对的,所以,从民事侵权之债法律允许双方可以协商,那么讨价还价本身也不是不是敲诈勒索。

至于说‘’不给十八万就要报警‘’,由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刑事自诉案件‘’管辖的规定:轻伤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轻伤‘’作公民刑事自诉案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一一自诉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直诉丶反诉丶撤案,当事人有‘’自主权‘’。结合本案例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协议,获得了赔偿,谅解了侵权人,他可以既不向法院‘’自诉‘’,也可以不向公安机关报警,就此自行了结这一轻伤纠纷。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有义务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赔偿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有权提起‘’十八万元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如果你当时确定在一份劳动合同上签过字了,在仲裁庭上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只是判决说你申请仲裁的理由不成立。

2、敲诈勒索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法律上不可能把仲裁行为称为威胁手段。你只是通过法定的途径正常处理劳动纠纷,并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威胁单位。

3、律师函的作用主要是催问、交涉,以期待对方能在律师的压力下主动履行委托人期望的义务。在你描述的情况中,说白了就是单位在吓唬你,希望你主动取消仲裁申请。不用管它就好。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是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对被害人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


如果只是索要不合理的赔偿,是一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并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使用了报警等“威胁”手段,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被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情况下,索要不合理的赔偿,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策略,虽然报警等这种“威胁”是有可能造成对方的恐慌,但是并非是加害行为,仍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维护的一种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被侵权人很多都是漫天要价的,这本身就是个双方博弈的过程,不可能因过高就剥夺其权利,更加不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因为不管如何其权利确实是被侵犯了。而且无论怎么主张,主张多少赔偿,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让赔偿在合理范围内,所以仅仅是要求不合理赔偿的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的。

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外。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所以在实施行为时如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且也不属于应当知道的范围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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