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_民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34:14 人阅读
导读:1,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1,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2,你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飞机”,由于不在我国的空域范围之中,即在空间上不归属我国,因此,不适用于我国民法。

严格来说,你列举的以上情形,只是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一个方面,即“属地原则”。其中,“公海”是当然不可能是一国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其次,在国际法上,“本国驻外使馆、领事馆”原则上说,也是不能适用本国法律的属地原则的。 除了以上说的属地原则外,一国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还包括“ 属人原则 保护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对于“民事诉讼”的考试大纲要求是掌握!重要考点涉及的分值占比会比较高,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很多问题,上期我们聊完了经济仲裁接下来咱们一起来看一看解决平等主体纠纷的另一种方式——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注意,注意,注意,仲裁也能解决“财产关系”的纠纷,但是不能解决“人身关系”纠纷!忘了?请翻翻前边的几期!这也正是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之一。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注意1】不是只有3名,而是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因此不能说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注意2】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涉及陪审员)。


2.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会影响公平公正审判的人)

注意,需要回避的人员中没有证人,证人,证人哟。

3.公开审判制度


注意】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公开分为审判过程公开,以及审判结果公开。

敲黑板,例外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公开审判吗?国家秘密能随便告诉别人吗?谁都能告诉那还叫啥秘密了是不?同时,我们是民主国家,个人隐私是很受尊重的,当然也不公开。所以这一点是法定不公开审判的情况。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咋样?当事人想不公开就不公开。这是依个人意愿不公开审判的情况。

除此之外的都公开审判,不管是否公开审判,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仲裁是一裁终局原则。

四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终审: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请与独任制相联系记忆)

(2)最高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最大的,没上级)

由于两审终审,那么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那两审完了就没有冤假错案了吗?如果发生了冤假错案怎么办呢?此时就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不属于二审之后的上诉,简单来说就是审查一下判决是不是公平公正。

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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