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私聊骂人犯法吗_发微信辱骂他人犯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04:33 人阅读
导读:1、要看你怎么骂的(单对单骂的还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的),以及骂的内容是什么2、如果是单对单骂人,对方完全可以拉黑你,只要骂人者不换号换着法子骚扰对方扰乱对方正...

1、要看你怎么骂的(单对单骂的还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的),以及骂的内容是什么2、如果是单对单骂人,对方完全可以拉黑你,只要骂人者不换号换着法子骚扰对方扰乱对方正常生活的,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如果骂人者换着号去骚扰对方,扰乱对方生活安宁的,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可能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3、如果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人,且该群与被骂人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区域群、生活群等方面有重合),那要看骂的内容。如果是确有其事的批评,没有造谣,没有侮辱性言辞的,那不属于违法犯罪。如果是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情节不严重的话,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浏览者达到5000人,或者转发者达到500人的,那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是事实,但骂的内容具有侮辱性质,如果是普通的侮辱言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是侵权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拘留、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构成侮辱罪。

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算是侵权!

在哪里骂人都不对!尤其是微信,大家似乎都只知其文不见其人,有些人头像就不是本人,所以ta认为骂人没人知道,殊不知,别做那些丧尽天良的事,谁都有父母,谁都有长辈,口无遮拦,遭人讨厌!

你维权可以报警; 把微信上面的证据提供给警察; 对方属于侵犯你的人身权利并导致你的婚姻破 警察调查取证以后,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给对方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网络上的侮辱与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进行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原告黄钰与被告冯某雨都是年纪三十出头的青年妇女,多年前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15年双方曾有过矛盾纠纷,被告冯某雨一直扬言寻机对原告黄钰打击报复。 2017年12月,在获知原告在县城摆夜摊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发信息,群聊中声称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骂死了”、“她妈就是去广东睡回来才生的那个黑憋(意指原告)”。还在朋友圈唆使男网友去强奸原告,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 当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骂后,原告和家人与被告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门要跟被告评理,一时冲动才动手打烂被告的广告牌等。事后,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母女愿意赔偿被告财物损失,但被告拒绝对在群里发微信骂话一事承担责任。 今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冯某雨到庭应诉时则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发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严格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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