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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火灾调查程序_消防事故认定一般程序?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4:36:5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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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

 第六节复核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火灾现场调查笔录是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一种重要书面文字材料,是火灾调查人员询问火灾当事人和现场勘验时所做的文字记载,是具有法律效能的文书。调查笔录是消防机构认定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的证据之一,也是消防机构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证据。

一、火灾现场调查笔录的重要作用

1、有助于提供现场勘验线索。火灾现场特别是烧毁破坏情况比较严重的火场,有时从燃烧痕迹上很难确定火起部位。即使能够通过现场勘查得出结论,也需要花费数倍的时间。通过较早发现起火的人提供的情况,可使勘验范围合理缩小,加快勘验工作的进程。 2、有助于分析火灾形成原因。由于当事人、群众了解火灾现场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及位置关系、了解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及故障情况,了解火源、电源使用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帮助分析火灾形成原因,提供可能存留某些痕迹和物证的部位。 3、有助于判断火灾痕迹与物证。现场上的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以及火灾原因、火灾过程的关系有时单凭现场勘验并不能搞清楚,通过调查访问所获得的资料,可以帮助分析认定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

二、目前火灾现场调查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盲目开展询问,与现场勘验脱节。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现场询问人员在询问开始前不勘验现场,不了解火场概况,不熟悉火灾燃烧蔓延痕迹,盲目地开始调查询问,导致无法准确收集现场证据,为认定起火点、起火部位、分析火灾形成原因提供依据。 2、询问笔录简单,价值性不强。调查询问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性强、要求严格的工作,针对不同询问对象,应有不同的调查目的和不同的调查提纲,采用不同的谈话艺术,获取反映火灾的相关信息。有的笔录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关系到原因、责任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到位;有的笔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有的笔录的目的性不强,茫无头绪,想到哪就问到哪,大部分篇幅用于描述那些对分析火灾原因没有意义的问题。 3、询问不及时,不善于发现疑点。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火场进行调查询问,有可能见不到火灾当事人和有关知情者,或者一些群众在火灾初期和灭火、抢救物资时发现的某些情况因时间稍长被淡化,贻误了调查询问的有利时机。有的人员不善于发现和火灾事故有关的细微疑点环节,甚至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影响火灾原因的准确认定。 4、记录要素欠缺,内容不全面。有的火灾单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而无询问人或询问人只有一人;有的火灾只有现场勘查人员而无记录人或现场见证人;有的火灾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等等,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一)调查询问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1、一定先了解情况,对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火灾情况,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3、排除干扰,搞好心理调节。调查人员要有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调查访问时和蔼的态度能促使被访问人对调查人员产生好感和信任,缓和谈话的紧张气氛,便于回忆;粗暴的态度将招致相反效果。坚决的态度往往使被访问人感到在调查人员面前难以蒙混过关,可防止隐瞒和作伪证;而优柔的态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的注意要素

1、有关证人、物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各种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讲究谈话艺术调查访问的对象,不仅有性别、年龄。职业、文化和政治素质的不同,而且被调查访问的人往往存在某种顾虑。因此,对于被调查访问的对象的情况应事先有所了解。访问中要讲究方法,平等待人,不能居高临下,防止产生逆反心理,影响调查访问的质量。 3、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要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一些对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起决定作用的要详细记载,关键字句不要首先出现在“问句”中,以避免“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句”中出现后,再在“问句”中加以重复和强调,由被询问人重述加以确认。

(三)制作笔录后的审核验证

1、不能忽视程序方面的要求。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单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而且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按指印确认;规范填写笔录头、传唤程序,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说一致”字样进行确认等等。 2、针对各种特殊情况灵活进行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结合实际妥善加以解决。当见证人拒绝签名时,火调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3、对所收集的各种笔录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审核被询问人的年龄、职业和个人品质以判断他的分析能力和提供情况的可信程度。审核被询问人发现起火的时间和他的当时的位置与行动,以判断证言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审核被询问人观察火场当时的环境条件,如所处的具体位置,与起火建筑物的距离,天气情况、光线,有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精神是否紧张等,判断其能否看到所讲的那些现象,以及是否存在视差。审核被询问人的几次证言之间,在重要问题和重要情节上有无矛盾或相互否定的现象。

综上所述,火灾现场调查笔录是火灾调查人员复原火灾现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和责任,核定火灾损失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火灾调查人员应当以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调查、询问中坚持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合法的原则,才能使调查、询问顺利进行,进而为火灾调查取得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具体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消防部门负责调查。

我试着解答一下吧。

调查火灾事故应该是公安局或派出所,消防队负责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派出所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抓捕。

火灾的危害程度是需要鉴定的,事故的原因也是需要调查的。

程序方面,首先由消防协助公安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比如向周边的居民了解,鉴定,模拟等方式。其次,确定嫌疑人后,讯问或者依法控制;再次,进一步确认火灾的原因及危害程度,确定是犯罪还是治安事件;最后,依法处罚相关人员。

希望有帮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章第一至五节。

(二)办理范围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外的火灾事故。

(三)办结时限

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四)结果查询

1.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2.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691-2751988)。

3.文书送达。

(五)监督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备下列六方面条件的一般火灾可适用简易程序调查一是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是不够刑事立案条件的;三是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四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五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场可直接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当事人无异议的;六是不会引发民事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按以下步骤开展调查,一是接到报警后火调人员(至少2人)应立即赶赴现场;二是调查访问、勘查现场、现场照相或录像;三是统计火灾损失;四是填写《火灾登记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结果,并由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栏注明意见和签名;五是完善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报所属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存档备查;六是在全国火灾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中填写《火灾报告表》。《规定》申明,火灾原因认定为不明的、当事人要求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的或者发现有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一般程序。

消防员到达火灾现场后,迅速灭火救援,灭火后清理现场,确认不会复燃。同时,向火灾原因调查部门(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量保护火灾现场。待火灾调查人到场后,确认需不需要火灾调查(起火原因简单,又没损失。或者没影响第二方财产损失,影响、损失不大可走简易程序)。经确认需要按程序走,进入火灾原因调查程序:

一、查起因

二、财产损失评估与核定

三、火灾原因认定

四、分火灾原因责任认定

五、追责(对单位企业),进入处罚程序

以上回答,见识简单,不对之处望知情人以正。希望大家注意安全,平安幸福。

你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向出具认定书单位的上级机关面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单位提出复核意见。复核不需要收费,但需要缴纳送检所需费用,具体要看送检物件为准。

具体的程序如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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