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可以重新使用吗_我想把曾用名改回现用名可以吗?
特邀律师
我和你情况一样。出生登记的时候,民警粗心大意,给我写错了名字,更正的时候就给我弄到曾用名去了。直到我今年去派出所改名,申请提交上去了,被打回,理由是已经改过名不能再改。我就和民警们商量,说明了我的情况,从来没有改过名,是当年那个民警的疏忽,但是现在已经找不到那个人,我也拿不出证据。民警们商量了一会儿,让我写个保证书,一切后果自负,并且作出情况说明,从未改过名,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他们说只能试试,看上面的了。三天后,我通过了!我们这边比较松,有几个同学改名字都很容易。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和民警商量,求助一下,当时我和一个民警求助,他说没办法,不理我,我站着不知所措,另外一个民警过来看了看,就给我出了主意。以上仅供参考,祝你顺利。
到户口所在地开证明,如果曾用名和现用名姓氏不一样的,申请的理由至关重要,可以是由于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动,然后再用法外说理动情的方法,有可能成功。
可以更改,需要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更改手续,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需要写改名申请交给公安机关即可,改名申请书材料内容如下: 申请日期:××年×月×日 当事人原用姓名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 本人当事人之父母联络电话 拟改用姓名 法令依据 姓名条例第×条第×项第×款×段更改原因 因有下列×条款,请准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文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七、因长期错误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遗忘者。 八、因出国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附缴证件 一、户籍部 二、同意书 三、证明文件 申请人国内户籍地址 审查意见 附注: 一、原用姓名及拟改用姓名请用正楷书写清楚正确。 二、依姓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请改名以二次为限。三、未成年子女申请改名父母不能同时申办者,请增附父或母同意书。 注意事项 一、标题(居中):申请 二、对方称谓,并要写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样 三、落款:包括申请人姓名及时间 用词尽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语化。这样就可以了。
能,但是你年满16岁会非常非常麻烦,建议你不要尝试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每个公民只能有一次改名字的机会,不要改来改去的。你想又改回原来曾用名,可到户籍派出所去,再要求用原名字。
这个肯定是不可以再改来改去的,因为名字只能考虑更改一次吧,改好就不要太纠结,
一、关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分析:
1、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改名了,之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
2、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3、公共场合、正式场合、身份证等只能用现用名。私下可以用曾用名。
二、姓名变更手续: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一、曾用名的作用:
曾用名公证为的是两个名字属于同一个人,例如你的出生证明上名字是 A,大学毕业证书上的是 B,那么曾用名公证就是为了证明 A 和 B 是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之前叫 A 后来改为 B。
二、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曾用名”并非是单独添上去的,那是改了名字后以前的名字就被记录到“曾用名”栏里。如若申请改名,请参考以下流程:
1、到辖区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请;
2、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更名申请事由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4、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本人或者父母申请、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