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调解协议_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1:19:46 人阅读
导读:1、经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一经签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如不按照协议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强制执行。在调解书签收前是可...

1、经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一经签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如不按照协议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强制执行。在调解书签收前是可以反悔的。2.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但是如果调解协议上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也没有法院章,仅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双方达成了这个调解协议,而后本案是撤诉了。那么这个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就已经生效了。只不过这个调解协议不像调解书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此时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因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这个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既是合同就要履行。

“哪个派出所今天还敢胆大妄为去插手经济纠纷?”

依我之见一一公安部多年来三令五申丶反复强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违者将会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呢?

因为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或企业丶单位丶组织等法人因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纠纷,与公安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丶安全,维护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和查处丶预防犯罪的“唯一职能”是严重相违背的。同时,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旦发生,如果作为具有强制性质公权力的“警察权”一旦介入平主体的经济纠纷,就极有可能打破经济纠纷双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调解结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况下的违心之举,也不可排除一方通过非法手段通过警方的强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机关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将导致腐败的滋生,也将玷污公安机关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间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该找谁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国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经济纠纷的处理的合法机构。

如果真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派出所或个别警察违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间的经济纠纷,公民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级警务督查和纪检监查部门举报违法的派出所或警务人员。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经济纠纷私下达成的协议是具有合同效力的,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到法院由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此是以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为准。

欠债起诉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还款时钱怎么交付,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搞不好要形成新的纠纷。

1、如果调解协议书上已经明确支付方式,按调解书操作即可。例如调解书注明,款项在规定日期前付到指定账号,按账号付款即可。

2、如果调解协议书上没有约定支付方式,一般按通常支付方式即可,小额可面付现金,大额可以付至对方指定账号。

无论是如何支付,为了避免形成新的纠纷,款项支付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

格式建议如下:今收到某某按某某调解书支付现金某某元整,已于某年月日付至某某账号。该调解书载明权利义务已结清。收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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