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属于什么权_什么是相邻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42:03 人阅读
导读:相邻权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相邻权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第九十七条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拓展内容:

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过舒适、享乐、宁静、合谐的家庭生活。

社会生活中的人都会意识到自己有随心所欲生活的权利,只是不要给他人造成麻烦,否则他人也会有给自己生活造成麻烦的权利,哪怕他开始并没有意识到,最终也会接受该生活规则。人的权利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由法律赋予的,而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只要人们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权利,对他人权利的尊重逐渐就会为人们所意识到。相邻权观念也有这样一个过程。法律并不是在人们的意志之外课以权利、义务,而是在人们自觉的意识中将其法制化。

很少有人意识不到相邻关系的重要性,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合谐,实现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相邻权是为自己不动产便宜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较明显地体现了相邻权的物权性,即对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

而限制他人对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过禁止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为特定行为来实现的。如果说这也体现出了相邻权的物权性的话,至少是间接的,对他人行为的约束则是直接的。

对使用权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一般是维持现状双方均不得改变直至争议解决清楚为止。具体的宅基地边界问题首先看土地证上的宗地图。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没有默认使用多少年就自动归属的规定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如果私自在未分配的面积上建造住宅房屋,属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需要交还侵占的土地并罚款。

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因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房地产相邻权这三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例如,在相邻一方所有的建筑物范围内的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不得加以堵塞,以免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这对于使用通道的一方而言,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延伸;而对所有人而言,则是对其所有权的必要限制。房地产相邻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它对相邻各方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设定房地产相邻权的宗旨是方便相邻各方生产、生活,发展相邻各方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生产和生活中,房地产相邻权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和提高房地产效益,促进生产发展。房地产相邻权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有的甚至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相邻人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应为对方行使房地产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这样互相支持和帮助,双方对房地产享有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房地产的效益也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有利于减少和排除非法妨害,促进生活便利。房地产相邻权更多地是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相邻宅基地通行权、相邻防险关系中的权利、相邻共墙关系中的权利、相邻通风采光权等就是。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避免相邻各方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生活便利。例如:毗连房屋所有人之间应当相互照顾,合理使用房屋,尽量避免对相邻他方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妨害,双方就能在共同生活中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团结互助,促进社会稳定。房地产相邻权是一种较为长久、复杂和敏感的权利,它直接涉及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不能较好地处理,就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团结。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照应,互为便利,就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

所谓视野权是指建筑物的居住使用人要求与其相邻的其他人不得对其正常的窗外视野进行不正当阻隔的一种相邻权,包含在广义的采光权范畴之内。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但对视野权侵权的构成应以是否严重为限制。视野权侵权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 (1)侵权人实施了足以阻隔视野权人的良好视野的行为。(2)视野权人的良好视野受到了不正当的阻隔、影响和破坏。(3)上述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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