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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反被判刑_我们要如何行使正当防卫,而不会被判刑为防卫过当?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2:05:0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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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是保护我们合法公民,而不是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当我们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的时候,我要要用智取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说不。那行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其实在最近全...

法律是保护我们合法公民,而不是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当我们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的时候,我要用智取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说不。




那行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其实在最近全国又开始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中。因为是刚刚距离去年的昆山阿龙被反杀案一周年的日子,也正式因为这次事情彻底吹响了全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尺度的问题,有人说正当防卫的符合条件太苛刻了,当犯罪份子都开始对自己进行了侵害了,而自己内心还在纠结这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从而被犯罪分子进行更大规模侵害,法律为了防止类似这种案件的发生颁布了正当防卫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只有当我们去懂法守法之后才能保护自己的同时,还能挫败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说说题目中的13岁学生

当犯罪份子把犯罪的魔爪伸向了这些祖国未来的栋梁以后,他们开始并没有去和这两个抢劫犯去做斗争,而是避免让对方伤害自己而去暂时妥协给他们,当犯罪分子觉得他们交出的钱财太少了,也觉得学生欺骗他们,从而去要求对两名学生进行搜身,当两个学生觉得自己的人身正要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反而从自己的兜里面掏出了弹簧刀,鬼使神差的把两个人刺伤后死亡,因为他们知道一旦搜到自己身上的弹簧刀之后就容易对自己产生伤害甚至是致命的。本案中的13岁的谢某因为不满14周岁不具备承担刑法的责任,然后因为本案的特殊性属于正当防卫案所以考虑上面两点最终谢某应该是无罪的,但是处于人道主义,应该在自己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对两个死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情经过: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在院里寻找行凶者;

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为: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郭三祥的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经过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王生娃入室行凶无疑,但疑点在于王生娃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连看三斧,其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实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是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说的自己想干什么来定性其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头部、他人的喉咙、刺他人的心脏部位等,你说是为了造成伤害是说不过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难说是去取人性命的。

这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是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门认定其为故意伤害,内心确信的缘由是什么?


二、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查明其行为细节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护的思维

这是一起入室行凶的案件。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昆山反杀案有录像很清晰的反映了双方争斗的过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细节恐怕就只有靠在场当事人的陈述来反映了。


一审认为,二人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审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1、因为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三人不击打他是否能够制止他的继续伤害人的行为?

他会不会放下木棒不再伤人,或者说不放下木棒而携棒逃跑?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报道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没有看到他有主动离开的意愿,却有继续行凶的行为。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情节需要考虑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发现后在用木棒和双响炮主动打击别人。


2、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动弹”的含义?是否指伤害能力?

因为就案情来说显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动了,二人还在打。


大冬天,内蒙凌晨的4点左右,天还是漆黑的。在瞬间的打斗中,谁又能看清他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到丧失行凶能力而其动作变的仅仅是动弹了?

还有一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的节点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仔细考虑对方的行为到什么程度是丧失其行凶能力,这不就是要挑战高难度了吗?


一个个案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远不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胜利,全民的狂欢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与现实看似很近有时很远。

入室行凶,将人刀砍斧剁,结果被擒杀致死,防卫人还能承担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门能够阻挡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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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那位周律师,就本案在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立论点有着重大的纰漏,那就是单纯以宝马男意外脱刀仓促“逃跑”来判定宝马男没有继续伤害他人的企图和能力。 1、法律上并没有定义逃跑就是没有继续攻击能力和可能。2、不能把瞬间的转身看做是逃跑或放弃伤害他人,是逃跑还是临时逃脱?并不确定。3、逃脱也是攻击能力的一种表现,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也是最长用的攻击手段,正所谓”抽身拔刀“。4、不能确定为逃跑是不是在寻找新的武器,如果宝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车里藏有武器,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开车撞人,随时可以致电车男于死地,因此这时还不能判定宝马男已放弃继续侵害的企图,这时的脱逃不能做为停止攻击的要件。5、持刀伤人已经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宝马男是要致人于死地的,虽然宝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双方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加之天黑时分,双方都不知伤势的轻重情况,只要宝马男能动,电车男随时都有生命危险。6、身后的两位宝马男同伙,随时可能对电车男发动攻击或助攻,使电车男腹背受敌,以寡敌众,对电车男生命构成威胁,这也是不可忽视的宝马男的一种潜在攻击能力。7、不能忽视现场的语言交流和前面对电车男的伤害情况以及宝马男的攻击性质,决定着防卫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冲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伤人已经从一般治安案件转变为行凶伤人的刑事案件,对待持刀凶徒,必须使其没有任何可能的活动能力(包括捆绑等各种有效束缚手段),否则,打虎不死必伤人。8、要知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只是一个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质的转变决定着防卫程度和方式的转变,那就是采取及时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以保护受害人不被受到继续伤害为首要目标,并不是保护犯罪分子为首要目标的。防卫本身就是一种受害人临场预判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确定侵害已经被终止防卫人不会再受到侵害时(危害没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9、正当防卫就是在案发中不确定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过当是案发后需要在案发中能够确定(防卫人在案发中也能明确)的条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发进行中的不确定条件来做为判定防卫过当要件。防卫不可能等到侵害发生后再去防卫。10、防卫法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考虑到各种案发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应急能力,没有做各种过多的机械性的规定。各界法律人士也应站在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上,掌握、理解和灵活运用。10、在美国是慎判防卫过当,大多数判为正当防卫,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国人一般不敢轻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国百姓也是说谁先动手谁没理,谁先斗殴升级谁没理。11、搏斗中停止攻击要由攻击者首先明确表示,攻击者如若要防止被防卫者过度伤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须立即放下所有伤人器械,五体伏地,要明确向防卫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对防卫者的攻击行为,否则很有可能受到防卫者的无责伤害。美国人一般是趴伏在地,双手抱头,明确说明自己停止一切对被害人的攻击。

首先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点赞!不过在这起案件中,仅仅因为摸了一条狗就引发血案,实在是让人不胜唏嘘。如果狗主人能够宽宏大量一些,最后也不至于命丧黄泉了。

据报道,杨建伟、杨建平系亲兄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13时许,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责。二人与彭某发生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为了自保便返回住所将1把单刃尖刀、1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

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彭某受伤后即逃离现场,随后,黄某、熊某、王某亦逃离现场。彭某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当日16时许不治身亡。

就案件事实来看,彭某带着黄某、熊某、王某手持洋镐上门殴打,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俩出手反击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彭某一开始只是对杨建伟拳脚相向,而杨建伟则直接拿刀捅人,显然防卫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成立防卫过当并无不当。

当彭某与黄某、熊某、王某共同围殴杨建伟时,杨建伟的生命安全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这时候杨建平为了保护兄弟的生命安全,用刀反击彭某等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本案经历了多次审判,好在正义并没有缺席。不过,仅仅因为摸了一条狗就引发命案,实在是让人觉得颇为不值。如果双方都能大度一些,事情也不会发展成这一结果。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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