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的债务股东要负责不_公司欠下债务股东要负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13:33 人阅读
导读:有,出资问题,财产混同问题,账册保管问题,都可以尝试追究股东的责任。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对公司制企业作一下介绍,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出资问题,财产混同问题,账册保管问题,都可以尝试追究股东的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对公司制企业作一下介绍,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法人财产权,顾名思义,"有限”的意思是承担有限责任,按现行巜公司法》规定,股东只对出额负责,所谓出资额是指按公司设立时《章程》的规定,承诺的注册资本额,股东如按约定履行了出资额,且在公司经营中无个人不当得利,则资不抵债时,可按破产法规定破产,并不会承担未清偿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请大家持续关注黄振财务在线,财务实务知识精彩纷呈!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一、股东和董事长有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董事是股东大会选出来的董事,董事会选出来的董事

长,所以他是股东,有义务去偿还公司债务。

二、股东只承担自己投资部分,不承担其他债权债务,如果实缴制的股东,就不需要承担公司任

何债务。

三、董事长有义务带领公司去赚更多的利润,偿还公司的债务,其次董事长只承担本人投资的部

分债务,其他债务不用承担,如果自己也是实缴制股东,那就承担董事长职位的责任,解决

公司的债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谢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司欠下债务股东要负责吗?”的回答。

谢邀。

公司因债务未还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其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乘坐软卧、高档宾馆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你仅是挂名的股东,没有担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高管职务的话,那么在限制消费方面应该不会影响到你。由于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实行认缴制,如果你的认缴期限已经到期而没有按时认缴的话,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你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然如果公司债权人不请求未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仅请求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的话,你暂时无须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同时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作为股东也仅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其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后手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你如果将你的未按期认缴的股份再次转让给他人的,也同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股东身份一般不能通过起诉来取消,但可以通过转让股权而退出。

京益法律顾问,您的事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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