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债协议唯一有效合同_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18:55 人阅读
导读: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属实,一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

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属实,一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宅基地转让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因此,如果村民想转让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只能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本村村民,因此,村民与非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2000年,某村村民马某将其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卖给外来人员刘某,双方协商:刘某一次性付给马某人民币30万元,刘某付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刘某一家搬入该处居住;2008年,刘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同本村孙某借款60万元,将购自马某的房屋用于抵债55万元,房屋由孙某居住,但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双方为此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

马某得知刘某将房屋用于抵债后,找到刘某要求其向其索要多余抵债款25万元,刘某不同意,于是两人发生争吵,马某认为房屋占有的土地为农村宅基地,而刘某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无权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双方于2000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刘某无权将该房屋抵债给孙某,故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也应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马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马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及刘某与孙某的《房屋抵债合同》无效,要求刘某、孙某腾退房屋。

刘某,孙某辩称:“马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有权进行处分,因此,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应为有效。”

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马某与刘某于200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刘某与孙于某2008年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无效;

3、刘某、孙某于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马某,不得损害房屋以及附属设施。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村民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刘某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当属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二、外村村民取得房屋后,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在与孙某签订《房屋抵债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表明无处分权行为如果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已无效论;在本案中,由于马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无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始终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而且根据马某向主张权利的事实,等刘某的无权处分行为也没有得到马某的追认,因此,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当属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你好。

无效!!!

说出这个答案我真的很遗憾,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真的无效。

你们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到期还不了钱,他的房屋归你所有。这种约定在担保法中属于“留质”,无效。

同时,根据房产登记的规定,如果你想用他的房屋来做抵押,不经登记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你知道怎么做了?

还有其他借钱给别人的,知道怎么做了?

要去办不动产抵押登记,那样才会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答:

是没有效力的,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关系进行审理。因此你的朋友到期后不偿还你的借款,你是不能直接要求你的朋友以房抵债的。

你只能继续要求你的朋友来偿还借款,当然如果你的朋友最终仍然不偿还你的借款,你可以在胜诉后,要求法院来拍卖他的房产,从而来偿还你的借款。

按题目描述,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属于流押条款,所以这样的约定应当是属于无效的。

所谓流押条款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当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所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即使是债务人自愿同意签署的,由于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样的条款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这样的条款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举个例子,假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但债务人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假如价值500万元。此时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就需要把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完全归债权人所有,那么显然债权人额外多获得了400万元的赔偿。所以对于这样的赔偿,显然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价是非常大的,与债务本身也是不对等的。所以对于这样的流押条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比如,将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用变卖所得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该债务紧限于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多余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想以物抵债,那么需要债务到期之后,另行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约定将抵押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对于借款纠纷有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建议当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律师一对一咨询。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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