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处理_以房抵债没有实际履行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18:52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借款,就直接拿房子来抵销之前的债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一是要看债务的数额与房产的价值之间是否对等。比如债务人欠债200万,拿一个价值200万的房子进行抵债,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有效的,但是假如,债务人欠对方20万元,确拿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抵债,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也是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借款利率的。所以这样的条款自然是属于无效的。

另外一个就是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在借条当中进行约定,否则就是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流押条款,应当等债务期满之后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核算之后,另行签订抵债协议。否则如果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就写上,如果债务到期不还直接拿房产抵债,即使该房产的价值与债务的数额是对等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而房产抵押是与以房抵债不同的一个概念。房产抵押指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而在订立债务的时候,就将债务人的某一套房产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债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或者拍卖。由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所以房产抵押与以房抵债最大区别就在于,房产抵押用于拍卖之后的部分房产价值来偿还债务,而不是把整套房子的价值都给债权人。以房抵债则往往意味着将房产的全部价值或者全部产权,都归债权人。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律师解答:当事人与甲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与甲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其法律定性上来说,实际上是属于对应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它是一个相对的独立的活动,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重复活动。

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终止或者被撤销的并不影响合同中 独立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地引起您与甲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的无效,因此您与甲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有效的,您仍然可以要求甲方 来履行这份合同。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因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未消灭,也可以请求履行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以房抵债的观点如下: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最高法院发布《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个是关于以房抵债中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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