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辞退生病员工_用人单位辞退患病员工可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32:4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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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开除请病假的员工的。在公司,享受病假期是员工的正常权利,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时间也不一样,我们没有办法剥夺。

正常员工入司的时候,通过试用期之后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每位员工都会遵守规则,但是总是会有一些员工,利用规则的漏洞,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令公司很是无奈。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企业职工都享有正常的医疗期,企业不得以请病假、不能胜任原工作等为由开除员工。公平都是相对的,对劳动者有合法保障,但是有员工请病假周期时间有时候1、2个月,更有甚者病假期满续休病假,请病假周期长达半年甚至更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员工请假,公司需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重要的是员工持有医院开具的医疗单,公司也没有办法,如果真的发生此情况,只能等合同期满并且医疗期满之后,要提前30日内通知,方可开除该员工,如果在劳动合同之内开除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以及医疗赔偿金。既然在公司工作,大家何必让彼此难堪呢,以后每个人都有生病的时候,建议大家适可而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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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论是跨国大公司,还是到路边的小工厂都需要员工,但员工也只是普通人,不像超人那么强壮,也不像蝙蝠侠那么有钱。普通人都会生老病死,员工生病或者受伤时,请假往往都让HR们很头痛。找谁来替代工作,这个医疗期究竟有多长等。其实很多HR与劳动者都对医疗期不清楚,为了大家可以正确了解医疗期,本期带大家深入了解医疗期是什么。

医疗期事实上就是解雇保护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您看明白了吧,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且也只是限制在工伤的范围内,感冒发烧可不算。其实,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一样可以解雇。

什么决定医疗期长短

医疗期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

医疗期工资怎么算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国内大多数地区都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区有地方规定,比如深圳做法是这样的,依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不同,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需鉴定为5-10级才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其他

1.合同期限内员工的医疗期是一次性的,这是HR的一个常见误区。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简单的方式来理解,就是医疗期清零,每次单独计算。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则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

总结

相信都对医疗期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下子那些受了工伤的人员可不能再用要休息为由一直不上班了。HR们也知道应该给多少时间员工休息。大家还是要好好工作,小心工作,避免受伤要算医疗期。

一、能不能辞退应按《劳动合同法》办,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关于医疗期有多年,则应遵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不能。哪个员工都希望自己身体健康,生病是身体机能出现了问题,需要休息调养。单位领导这样做,不仅寒了生病员工的心,也会让其他员工心里不爽,心理产生疑问联想:万一生病的是我呢?不要和他相同的命运。生病员工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旦生病,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地一脚踢开,这和资本家有啥区别?你单位领导生病,休了十天半个月,谁来制约处理你呢?此举也会埋下生病员工作出过激之举!

工人生病后,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辞退。   

1、劳动者患病后,享受一定期限,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8、87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员工生病期间,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辞退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员工,还须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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