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特点_刑事诉讼的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03:25 人阅读
导读:1、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因此它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各人行为;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3、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

1、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因此它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各人行为;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

3、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即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因此它不同于行者诉讼和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之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必须与特定之案件有内在之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之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数据。

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概念: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都是适用的。   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 客观性,是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虚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2) 关联性,是指必须与特定的案件内在的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3) 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   关于诉讼证据的种类或者具体表现形式,中国三大诉讼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和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责和罪责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活动,尤以审判为中心。广义的刑事诉讼除包括狭义刑事诉讼的内容外,还包括起诉前的侦查活动和审判后的执行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由于与犯罪、刑罚紧密联系,因此是国家同犯罪做斗争的唯一方式。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才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等,也才可以使国家的刑法变为现实,刑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 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不得任意取舍或超越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对犯罪的有效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

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

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第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一种活动。第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第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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