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钱写了借条有法律依据吗_借钱却没打借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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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需要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因此会需要承担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陶某向法院主张2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都是数额不太大而且还是借给自认最靠谱的人的,也往往这样的朋友边会送你一个意外,本人九几年就领教了公认最老实的发小的教训,说是家中急用几千元钱,那还说啥朋友间救急借呗,廿十几年的关系借条也免了,但是同时这个朋友也消失了,后来知道他迷上了赌,到处是债,自认了。

朋友所说的没有借条,钱额要是大需要有第三者作证,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也可做为证据,通过法律解决,但很难,钱少无证那就当花钱买了经验吧。

借钱在法律上属于借贷合同,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则是实践合同,实际履行了才能作数。

什么是实践合同,对写借条没拿钱有什么影响呢?

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意思是大家商量好了一致认可就行,实践合同则是需要实际履行的,在借贷合同中,他如果主张你欠他钱,他是需要拿出付款凭证的,对方要打官司,起码得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之类的才行,否则他就得承担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到的“举证不能”,正常应诉实话实说就行。

不过话说回来,打官司的事情,还是交给律师吧,别因小失大,抓紧去找。

无效。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或者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其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条无效。

这个问题太理论化了,因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虽然是借条,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双方签订的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所以,从问题来看,这个借条并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欺诈、胁迫,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出现,这个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生效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生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借贷的合同是以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说明并未交付借款,合同便未生效。

这些是理论问题,但是实际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有借条的话,而借款金额又较小,对方辩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这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交易习惯,法院也是有可能会予以支持。若是借款金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况,这个时候以现金交付便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相符,法院会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写了借条却没有收到借款,这是很危险的,面临诉讼不利的可能。这时出具借条的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与出借人进行沟通,并保留必要的证据,确认借款尚未交付。

司法实践中,借条本身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对于小额借款,法院一般不查明借款的给付情况。借条在法庭上作用还是挺大的。

对大额的借款纠纷,法院一般会查明借款款项的交付情况。如果持有借条的人证明不了借款已经交付,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因素很多,出具借条的人也不能把权益完全寄托在法院认定上,还是以自己收集证据或催促出借人支付借款为宜。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不是不可能的。

借贷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你借款的交付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未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

但是对于企业组织法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有借条,并能够证明借款尚未交付,那么借款关系仍然是成立的。出具借条的人有权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条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作用。

但不管怎么说,借条的公认属性没有改变,借条表明了借贷关系的方向(出借人-借入人)问题,一定程度代表了借款的交付,一定程度代表借款尚未归还。总之,对出具借条人是非常不利的,出条人应当采取必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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