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吗_婚姻登记处可以离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4:23:50 人阅读
导读:1、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的: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情况下,是协议离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由人民法院办...

1、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的: 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情况下,是协议离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由人民法院办理的: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扩展资料: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参考资料:

婚姻。登记处是可以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处属于民政局,民政局的话是专门处理这些事情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不一定要到原婚姻登记地办理。

该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另外还要求带本人两寸照片两张。

这个问题我来献身说法吧。我是2018年1月16日离的婚,对于离婚当时的程序和情况目前还历历在目,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所需要带的材料和程序问题。

首先离婚需要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或者一方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不能委托办理,且双方都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要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单身免冠近期照片3张。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

最后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后领取《离婚证》。

但是我还是要劝各位夫妻要彼此珍惜对方,毕竟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被迫离婚,领了离婚证后心里都会难过一阵子,不是对对方有多留恋,而是有一种失败的感觉。

离婚还没谈好,无非有两种原因,一、双方都还没有做好离婚的准备又或者有一方还不愿意离婚,二、家产分配不均又或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最好夫妻双方慎重考虑,离婚不是唯一的选择,家庭的分裂,孩子的影响,只能说两败惧伤,个人建议你们夫妻尽力协商沟通和理解包容,能不离是最好的结果,衷心祝愿你们夫妻和好,家庭和睦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规定了要到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即可,没有明确一定要到结婚登记所在地办理。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民政局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应向民政局离婚登记处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办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离婚当事人的户口薄;

三、办离婚当事人草拟好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办离婚当事人的结婚证;

五、办离婚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

六、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一致,慎重一点的话建议亲自到你们本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当面咨询一次即可解决问题。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需要必须会原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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