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最下策是躲,远离家人。最好的办法把车子和房子抵押给人家,要全家人共同努力偿还债务。
债务人确实没钱,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没有共同财产也去法执行家庭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只有一个好处,就是用法律形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人有了经济能力,就可以向他执行。也有坏处,就是需缴纳一些诉讼费,1万元以内是50元,2万-10万元部分按2.5%计算。
如果债务人不赖账,也可以不起诉,但每两年找他换一次欠款手续。因为债务纠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即使债务人有了还款能力,但起诉也不会被法院受理了。
放心,债务不会溯及债务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共同债务除外)财产。
我看了一下所附的文书,这是发给债务人的通知,其中说会查封直系亲属的财产,明显是胡说八道。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应当由其单独享有并承担。其个人所负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个人用自己财产独立偿还,亲属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这个催款文书肯定就是那些银行外包的催收公司所为,通过恐吓债务人亲属,希望能追回欠款。作为真正的银行 ,是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
所以,不要相信这个催告的说法。当然,欠债还钱也是理所应当的,恶意透支会受到法律制裁,我在这里不是鼓励大家不把催款文书当回事,我只是从法律角度对真相进行甄别。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法院已判决,对方名下无财产,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暂无执行能力。是否可以找他父母讨债?
我以为肯定不能找他父母讨债。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即是债务的出借人。被告则是承担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在法院的审理中,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主体。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即是诉讼中的被告。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即使现在暂无执行能力,但未来总是要偿还的。此义务为被执行人“终身义务”。而被告或被执行人的父母并非被告亦非被执行人,并不要承担相应债务的偿还义务。
在诉讼中,如果其父母自愿承担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或是执行程序中自愿承担该债务偿还的“担保责任”。那么,该案被告的父母亦是被告,该案被执行人的父母亦是被执行人。只有在如此情况下才能执行该父母的财产。
总之,该案的被告或被执行人的父母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担保责任”,你就可以找他的父母讨债。当然,此种情况少之又少,几乎可以忽略。
1、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
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主要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所以对于共有部分的财产是可以执行,若是房产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则无法执行。
2、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果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执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所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3、债权人撤销权
如果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撤销房产转让行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撤销权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行为与遗赠行为;
(2)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一般此处指交易时交易价格没有达到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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