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劳动合同怎么签_社保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7:48:55 人阅读
导读:员工与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企业就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回事,应当自企业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是不算的,但是在...

员工与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企业就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回事,应当自企业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是不算的,但是在你取得毕业证书之后就应当视为企业实际用工了。这是就员工是否应当享受社保待遇而言。就实际操作来讲,由于各地社保局收取社保缴存资料是有固定时间的(不是每天都收),所以企业会在一个固定时间为员工报送社保资料,一般是每个月的下旬某一天,但是即使他是20号报送资料,在社保生效时你仍然可以要求他将社保缴存补缴到你实际工作的时间。在社保未报送资料或已报送资料但企业未实际缴存时社保局不会承担员工社保待遇,而是由企业承担。试用期仍然是实际用工,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都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只是简单的回答,更详细的问题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热线或者劳动监察大队。

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个人该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楼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问题,因为和你同一批进单位的劳动者,他们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只有你一个人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光凭这一点,你没有任何理由找单位要求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双向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适应任何企业。

请问楼主第一个问题:您在企业工作二年多时间了,难道单位没有替你代缴社会保险吗?至少单位替你缴纳了五险一金当中的‘’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只要您参加工作,单位就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法规的,视企业经济效益而定。

请问楼主第二个问题:在该单位工作二年多时间,难道你身体上没有出现过毛病?住过医院吗?你至今还没有医保卡吗?

鉴于这二点,我认为楼主描述的问题是假的,哪有工作两年多对自己的养老、医保不关心的人很少。

如果确切地的说,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请按照劳动法,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是合理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适合你》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了解清楚里面的合同内容, 月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期限,试用期,是否都约定清楚。 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公司及员工应当分别 各执一份


为什么要这么问,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你们企业非要想尽办法逃避责任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的就是平等,要的就是责任,现在你们用人单位还要苦苦思索如何规避用工风险,真的是有利无义啊。

做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劳动者到你们用人单位打工,辛辛苦苦劳作,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保障,而不是只有付出没有保障,这样对劳动者太不公平了。

何况,劳动法律明摆在那里的,你们用人单位现在还口口声声要规避法律风险,这岂不是明目张胆的做违法的事嘛。再说了,无论你用单位如何的规避风险,劳动者可以欺负,但法律是不会放过你们的。

建议你们签合同还是考虑一下劳动者的权益,毕竟无论你们用人单位如何的做,你们都是有利的,都是占便宜的,分出一点汤给员工喝,你们动动手指就可以办得到,没必要把员工压榨的干干净净,到头来对谁都没有好处。

现在的社会讲究的就是和谐、共赢。所以,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本来就没有什么格外的要求,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就心满意足了,用人单位稍微开恩一点,就能与劳动者和谐共处,互利共赢。

所以,不要老想着如何规避风险,占员工便宜,给员工一点好处吧,这是你们用人单位应该做的。

我说话有点冲,希望不要介意,我知道你也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办,你也无奈,但就是忍不住想说几句,能听进去我就是一个哄人,听不进去我就是一个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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