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终止重签_岗位变更要重签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5:35:15 人阅读
导读:谢邀。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单位是不是规避以前未履行的责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想好对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谢邀。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单位是不是规避以前未履行的责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想好对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1、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在原劳动合同上更改双方签字盖章。

2、如果一定要重签劳动合同,应当从重签之日为劳动合同起始日,在新劳动合同中注明原劳动合同在 年 月 日终止。

公司名字变成张三还是李四,公司本身没有变,只是公司的对外称谓变化而已。公司名字的变更在法律上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写离职和重新签合同,法律效果就是让你以前的工龄归零。这样在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以前的工龄不算。

公司这么做,就是利用劳动者不懂法,规避工龄,想在以后解除劳动者的时候少赔偿。所以,劳动者要注意,一定不要写个人原因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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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有效。

题主中的“公司法人”,应该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依旧是原来的公司,仅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进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称变更,无论名称如何变更,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可能认起来费点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码,如同人的身份证编码,无论名称怎么变,在大陆地区怎样迁移,公司马甲换了,但还是那个公司。况且,从工商登记那里,从公司成立到变更到迁移,一切都会有痕迹。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工商登记系统能找到证据,从劳动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据,想赖也赖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有效。当然,如果签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另外提醒的是,尽管法理上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实际上不影响。如果像特没谱那样,那我们只能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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