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遵循的基本原则_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2:44:11 人阅读
导读: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①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类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②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③适用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独特性:这些原则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

  3、基础性:这些原则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基础。

  4、稳定性:作为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变动,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指导性的核心思想。

  5、概括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一般规则的理论抽象和概括。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高效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核心原则。合法行政原则要求一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平的理性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1)法律优先原则,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故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 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客观、适度、幅度等的选择权、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诚然,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它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内容合理,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因此: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合理行政原则的出现可谓是行政法原则的一个重大发展。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是、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无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合乎情理。这三点具体要求反映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从机关性质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2)法律保留原则,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又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范围、种类,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我们既应当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2,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因而常常产生滥用的事实或出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后果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原则,公开性原则等等。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合法,依据要合法,权限要合法,程序要合法。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适当、公平原则。比如说,城管不负责交通违章的查处,如果城管查处交通违章,那就是权限不合法,违反行政法治原则。比如说,交警在对违章嫌疑人进行处罚时,不允许违章嫌疑人申辩,这就是程序不合法,同样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再比如,某居民在家中打麻将娱乐,有少量的输赢行为,某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赌博为由,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就属于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则,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则,有些原则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领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规范,有些原则则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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