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_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5:27:45 人阅读
导读: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撤销案件。我们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这个问题。一、立案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受理...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撤销案件。我们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这个问题。

一、立案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辖区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三、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将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案件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实、充分
  3.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 法律手续完备
  5.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起诉

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通过公安机关办案的步骤可以得知,侦查终结和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办理的案件达不到这个要求,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果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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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

  1、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3、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4、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5、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7、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8、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9、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10、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11、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2、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13、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1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5、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一、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涉税案件管辖:

A.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B.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

①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

②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职务和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受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是:

一、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案件。其实它也是公安行政案件,因为从法律类别来看只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治安案件仍然是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公安内部划分是治安案件和其他公安行政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

二、公安行政案件,其实应该叫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案件。

三、也有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行政案件归类到治安案件的范围内。

所以整体来讲,因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权所查处的案件,给予违法人作出处罚都叫行政处罚,因此这些案件统称为公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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