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死刑二审死缓案例_一审判死刑二审变死缓的几率多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07:34 人阅读
导读:回顾百香果女孩案件,一审死刑二审死缓,是什么帮其逃避了死亡?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在百宝果回家的途中被同村的男子杨光毅侵害后致死。广西壮...

回顾百香果女孩案件,一审死刑二审死缓,是什么帮其逃避了死亡?

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在百宝果回家的途中被同村的男子杨光毅侵害后致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照杨光毅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犯案事实,适当给予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20年11月3日再审此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光毅犯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最终不给予减刑,判处死刑。

百香果女孩

2018年10月4日,事件发生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10岁的杨晓燕是平心小学板凳教学小学四年级的一名学生。

原本的杨晓燕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中,但是在杨晓燕1岁的时候,父亲因为见义勇为去世,留下了母亲和5个孩子一起生活,而由此杨晓燕家的生活变得更加的困苦。

但是杨晓燕十分乖巧,从杨晓燕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帮着妈妈干农活,照顾弟弟妹妹。而杨晓燕的乖巧、勤快、懂事也是全村人有目共睹的。

离奇失踪

2018年10月4日,杨晓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面采摘百香果,采摘工作完成后,杨晓燕独自一人背着编织袋,装着满满一袋百香果,到村对面山头处的百鲜果售卖点进行售卖。

从杨晓燕自己的百香果果园到售卖点短短500米的路程,是杨晓燕走过很多次的路程,但是这一次独自前去售卖的杨晓燕,却在这短短几百米的路程里面失踪了。

尸体发现

杨晓燕的家属进行了寻找,也到百香果的售卖点进行过询问,但是得知当时的杨晓燕曾经来过这个地方,并且售卖的百香果获得了32元,之后便没有了音讯。

正当家属焦急寻找杨晓燕下落的时候,在第二天,根据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29岁的杨光毅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侵犯并杀害杨晓燕的事实。

根据杨光毅的讲述,在当天杨晓燕前往百香果售卖点的时候,就被杨光毅盯上,当时看杨晓燕一人,杨光毅起了歹念,并潜伏在这条必经之路上,等待杨晓燕回来。

待杨晓燕完成售卖回家的途中,被早早蹲守在此的杨光毅挟持,随后企图对10岁的杨晓燕进行侵犯,但是在这过程中,杨晓燕激烈的反抗呼救,担心事情败露的杨光毅最终用手狠掐住杨晓燕的脖子最终将其致昏迷。

不仅如此,在致昏杨晓燕之后,杨光毅用蛇皮袋子将杨晓燕带入山林深处,对于杨晓燕实施了侵犯,并用刀将杨晓燕的双眼和脖颈刺伤,再次将杨晓燕装入蛇皮袋中,通过搬运将其扔入一水坑里面。

根据杨光毅的交代,警方到达了抛尸地点,找到了杨晓燕的尸体,发现时杨晓燕已经死亡。

得知了这个事实的杨晓燕家属十分的悲伤,整个家庭陷入了浓厚的悲伤之中,他们都希望凶手杨光毅以死谢罪。

一审再审

2019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决定不给予减刑,但是判决结果下来之后,杨光毅不服提起了上诉。

考虑案发之后,杨光毅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交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并带领警方找到杨晓燕的尸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决定给予杨光毅适当减刑,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于这个结果,杨晓燕的家属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上诉。终于在11月3日在审,考虑杨光毅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决定撤销对其的减刑判决,判处死刑。

这个案件之所以一审再审,就是因为杨光毅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不好给予判定,也导致了杨光毅的死刑判决迟迟未执行,这不仅是对杨光毅的折磨,更是对受害者杨晓燕一家的折磨。

最终,在多次审理判决后,终于下达了杨光毅最终的死刑判决,对于冤死已久的杨晓燕来说,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平。

根据调查得知,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奸杀案在同一地点,这种行为是有预谋的、恶劣的,对于这种屡犯不改的人,自首不足以减轻他的刑罚。

他的自首根本不是出于愧疚,而只是为了减免刑罚,对于杨光毅,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要看犯人的罪行严不严重,罪行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的才判死刑。还要看这个案件在实事证据上是否存在问题,另外还要看事实和情节上是否有可以不判死刑可立即执行的事实和理由,还有就是有重大立功等减轻,从轻,积极退赃,赔偿等,总之要根据犯人的案件来定,具体详细情况需要咨询律师。

备受关注的湖南大学生杨佰淇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看到这个判决既心酸又无奈。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没了,年迈的母亲因为儿子的失去,而哭坏了双眼,年仅五岁的孩子失去了他最爱的父亲,孩子的一声:“妈妈,我会比爸爸更爱你,”让人瞬间落泪。

凶手向受害人连刺二十多刀,直到受害人不能反抗才逃离现场,多么的残忍和血腥。

按照法律故意杀人本应判死罪的,然而一张抑郁症鉴定书却成了他暂时的免死金牌,两年后又会怎样呢?他会不会被执行死刑,这或许还是个未知数,又或许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难道真的让那张抑郁症鉴定书成为他的护身符吗?难道他的厌世就是随意扼杀无辜生命的理由吗?如果是这样法律又该给那个无辜的生命一个什么交待?又该给那个已经破碎了的家庭一个什么样的交待?

真心的希望他那份抑郁症鉴定书没有虚假的成分,希望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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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今年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百香果女童”遇害案持续引发法律界和大众的讨论。

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一件强奸杀人案引起全国法律界及社会舆论的关注,近年来还是不多见的。我不禁想起了十几年前云南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两个案件有个共同点,都是因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又因有投案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我是一个退休的前检察官,按理说不应对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可是看到这样的二审判决,还是忍不住想说两句。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是不是有了投案自首的情节,就一定要从轻处罚、保住他的一条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写的很清楚,是可以,不是必须。对于自首问题,是否从轻,还是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只要自首就从轻。

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处以死刑。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还是赞成这样的一句话,案件处理要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相信,广西高院的再审判决一定是合法合理合民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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