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_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3:04:12 人阅读
导读: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所具有的的确定力以及约束力。行政行为又具体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指法规、政策等类似的面对大众的行...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所具有的的确定力以及约束力。行政行为又具体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指法规、政策等类似的面对大众的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面向特定的人员所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作出时,主体应合格,在其职权内作出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程序要完整,比如送达、通知等。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后,具体行政行为才会生效。

而行为是否适当,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我们的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具体行为国家做出的,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法律是要有法学强大的理论来支持的,在法理学的角度,具体行为一经做出就产生一个约束力,这个力是形式上推定的效力,所以才需要进行争议争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确定力,这个是实质上的效力。所以说你说一经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这句话经不起推敲,因为具体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时候自视不发生任何效力,可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法的效力。行政行为何时生效,因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又有不同的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就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生效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从成立时开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时候可主张无效,有权机关任何时候宣告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有行政行为的废止和撤消.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这句话的意思指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具体是: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你就不要再分析为什么了,要真想问,你可以看一下撤销的要件,也就是说,所谓撤销,是以下这样的行为: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3.拘束力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②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4.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形式1.性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2.形式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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