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新 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说明: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而且不需要验资,对注册资本填多少也没有限制,所以可以注册1元公司,也可以填的很大。但这两者都不好。
注册资本填的太低,可能没人跟你合作,银行也嫌弃,注册资本填太高,也很麻烦。
因为认缴不是“不缴”的意思,在创立公司的时候,需要约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要写明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以及资金到位的时间。
所以,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虽然不用马上到位,但每年年报的时候,都需要对此项进行填报。
如果是在章程约定的出资限期之内,且出资还未到位的,实缴时间就不用填。
如果已经到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实际出资时间,而股东资金还未到位,建议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时间(或减资),但是修改过后的章程要到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后在系统中公示。(减资需要登报公告45日,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发起人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都要在年报的时候填报并且公示。
其中,认缴时间是“公司章程”里规定的出资到位的时间。
实缴时间是指在股东最后一次出资到位的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股东有可能分几次认缴出资,只有最后一次缴完就到位之时,才算“实缴时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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