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_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3:36:21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和单位和我们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待遇,那么这个社保待遇它...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和单位和我们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待遇,那么这个社保待遇它主要包括的是五险的待遇。所以说五险是属于法定的交费标准。

当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话,也应该正常的缴纳五险,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职工的工资待遇低于你们当地的交费标准的60%的水平,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社保待遇就应该按照60%的最低标准来缴纳。基本上可能很多地区都是在3000元左右的一个水平,那么就是这个最低标准,如果说你的工资待遇低于3000元的话,那么就要选择社保的最低标准,因为社保的最低标准是不能再低了,再低是没有办法来交费的。

住房公积金这个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并没有明确的写入劳动合同法中,所以说它不属于法定的义务,所以企业单位来讲,那么可以给自己的员工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当然也可以不为员工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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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应计入最低工资。因为加班费是额外加班获得的,如果不加班就没有,也就是非固定工资部分。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话,那他这样做就是违法的。

对于最低工资和加班费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有以下规定。《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 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上述规定条款的第一条(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看出来加班费是不应该计入最低工资的。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请假。在扣除请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后,最终支付的月工资,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劳动者,其基本工资本身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最终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就必然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此,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第1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故实行计件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发生的争议,可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至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工作,明确计件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既有利于发生争议后促成调解,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而,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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