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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审理离婚子女抚养_离婚子女抚养的十大规定?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2:28:1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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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呢?下面尤其要注重这些关系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1、收入、经济情况。稳定的收入,能保障子女有相对较好的生活条件,也可以保障子女得到较好的医疗、...

该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呢?下面尤其要注重这些关系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

1、收入、经济情况。稳定的收入,能保障子女有相对较好的生活条件,也可以保障子女得到较好的医疗、教育。但经济情况并不必然取得子女抚养权。

2、本人受教育程度。父或母欲单独抚养子女(取得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其个人受教育程度对子女成长、教育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其他方面离婚双方均无明显优势的情况下,该因素往往决定了最终法院如何判定何方取得子女抚养权。

3、性格、素养。有性格缺陷、家庭暴力、酗酒等不利子女成长因素的,也会严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

4、家庭组成情况。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家庭(例如爷爷奶奶家)家庭成员生活和睦,对父母离异的子女而言是一种极好的情感弥补。

5、工作性质。离婚双方,一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也关系能否有足够时间陪伴、抚养、教育子女。作为父母,其工作本身也对子女成长有着塑形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6、居住条件。抚养子女,应当有满足子女成长、居住的条件。孟母三迁的故事便能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说明这一点的重要性。

7、子女自身意愿。作为未成年子女,其自身有一定认知力,其自身真实情感流露的意思表示,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是法院最终裁判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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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孩子一般都会判给女方的,但是也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如果女方着实没有能力抚养,法官也会酌情考虑。

离婚如何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我首先要回答的是,提这个问题的人,把对孩子的监护权与抚养权给混淆了。

离婚后未成年孩子跟谁生活,因为未成年的孩子是还没有完全法律行为责任的人,必须在监护人的规范下,遵纪守法,这就是对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每个离婚的男女,对亲自生育或者共同领养的未成年的孩子,都负有在教育方面,医疗方面,以及生活方面的共同抚养责任和义务,直道孩子年满18岁终止抚养。

如果夫妻俩是协商离婚的,可以协商孩子未来的监护权归谁。从民政局拿到离婚证开始,夫妻俩所签的离婚协议,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等的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的双方在对孩子以后的监护权归谁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只有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法官在对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判给谁,首先会征求孩子的意见,看孩子愿意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然后再综合男女各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环境,哪一个更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优胜方。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原直接抚养的一方发生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如疾病、伤残、不仅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等,或者有证据证明10岁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发生了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变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稳定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条,第37条)

感谢邀请: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社会从母系社会,转到父系社会,是进步,在双方都要或不要的情况下,应当是父亲负责应归父亲,因为孩子在中国,孩子都从父姓。若男方不要,女方要,可判女方。男方应付抚养费。


要看具体情况,如孩子年龄,双方经济情况,平常谁带等。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孩子生活费以离婚夫妻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也就是说,至少要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比如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月,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00元/月,那么北京离婚孩子生活费的标准肯定要高于这个标准。

另外,我国《婚姻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如果女方在抚养期失职,没有抚养好孩子,让孩子的生存、身体、学习受到影响,或因女方在抚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重新夺回抚养权!谢谢邀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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