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_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31:03 人阅读
导读:大家好,我是饼大遮不住爷的脸。今天下午翻看问答,看到有好多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然后看了很多下面各位大神的回答。突然发现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问题。2012年...

大家好,我是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今天下午翻看问答,看到有好多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然后看了很多下面各位大神的回答。突然发现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问题。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做了大量的修改,这里面就包括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可是时至今日,六年时间过去了,还有很多法律界的朋友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还是引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已经看到还多大神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还是停留在老法律上,像回答靠前的“合胜法律网”“罗爷法律”等看名字像专业的大神都在这个问题上翻了船。

各位大神,虽然悟空问答是各抒己见,但是特别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们应该有严谨的态度啊。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犯罪一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是一个档次,七年到十年是一个档子,十年以上是一个档次,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所犯情节最高三年,五年内没被发现的话,5年后再发现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是没被发现,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是没有发现犯罪线索,不属于不追诉的范围,不论多久,一旦被发现,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询问时间规定:(1)期限为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为24小时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被执行逮捕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扩展资料: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为二到五个月。情况特殊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院批准。《刑诉法》规定的法院审判期限: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