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另一法院起诉合同无效_请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8:57:53 人阅读
导读:你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你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

这个是唯一的办法,调换区域是不可能的!

因为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了,调换区域是同级别!他有什么权利推翻别的法院的判决?只有上一级才有资格!

二审基本上是维持原判,推翻一审的概率微乎其微。

除非你有新的证据,否则不建议上诉。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管辖权异议!网贷逾期的朋友,别忘了行使你的这项诉讼权利,防止被网贷平台蒙了!

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应诉?这个肯定是不能的。案件在哪个法院,就得去那个法院应诉。

但是,在去对方所在地法院应诉前,你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来说,起诉的时候,选择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的。网络借贷,这一块,有很多的的猫腻!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通俗地讲,就是法院受理案件后,你认为法院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于是提出异议。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天。

也就是说,网贷平台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会通知你进行答辩。在答辩的同时,你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你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就应该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就是你所在地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就裁定驳回,继续审理。

三、为什么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异议,其目地就是请法官审查管辖权的问题,防止网贷平台耍花招,被它给蒙了。

有的人可能会问,法院都立案了,难道这个法院会没有管辖权?现实之中,这种情况很多。法院立案,依据的是网贷平台提供的资料。

列举一例,方便你理解:

以下是某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合约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它专门规定了法院管辖的问题。

而网络贷款中,具体是什么样的?有没有管辖权的协议?有没有签名?到底是不是你签名的?协议有没有效?等等

现实总是很复杂的。具体什么情况,你我不一定事事都清楚。最可靠的办法,就是请法官审核一遍。

如果对方所在地法院的确有管辖权,你再去应诉也不迟。

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共识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要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经营,比如按时缴纳承包费用等等,没有违约的现象,发包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如果发包方无故单方面向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合同,则属于违约现象。承包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还给承包方一个公道的。

题主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确实是真实情况的话,那该《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也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做出选聘物业公司并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然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该业委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甚至业委会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应属无效。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无效性,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通过街道办撤销。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是说可以通过向街道部门反映该合同签署的无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


二、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首先应该弄清楚这个“县级法院”驳回起诉的理据是什么。这个在驳回起诉的相关文书中应该说清楚了。如果你确实认为需要起诉的话,可以与专业人员(律师)根据自己的证据情况,以及这份“驳回起诉”的相关文件内容,调整好起诉对象及内容,重新修改起诉书。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可能是上一个法院,也可能是另一个法院。这需要你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结合法院受理起诉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解。如果一个具体的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的话,会“驳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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