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 产生_行政发展应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9:27:45 人阅读
导读: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2、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该也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便无从谈起。更不能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而不顾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据其确立的特点,既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适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因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纯行政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行政领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并且这一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合理性原则不适用司法主体的行为。这一点应特别注意。 4、实体与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之分,它们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则。 5、行政、司法审查。从法律救济上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如对造成显失公正结果的行政滥用职权,《行诉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的认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二、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法学上被理解为物经过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过程中,如果将合为一体的物分割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或者使其灭失的,那么便不将此物分割。加工的物归动产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权就其原物的价值索赔。加工人为恶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附合的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其中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的,一般由作为基础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当得利的赔偿。混合的物一般归为拥有价值量较高的一方,同样价值量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看你指哪一个了。

行政合法与否,裁判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容法官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而行政合理性,是在合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理性公平等原则具体量衡,这个判断只能根据个案,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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