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原单位的在职职工,享受工资,每年还可以涨工资,单位给交四险一金,四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到退休时按时领退休金,劳务关系则不同,单位比如用人,在外招收无业人员必须和所召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定好价钱比如2000元就是2000元不存在涨工资这项,但享受保险待遇,一般不享受一金待遇,如果有病和本人不想在这单位干了可以解除劳务关系,任何待遇都将终止,这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谢邀
《劳动法》中的确没有这些规定,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三十九条是: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有了很多明确的规定。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要想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进行证明, 比如公司发放资金的转账记录 ,或者工资条,出勤卡,工作证, 以及在工作过程当中有员工签名的一些合同,或者相关的工作文件等
劳动关系是个广义的说法,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义务与权益相关联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受法律调整,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关系是依法规范的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般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尚未规范为劳动合同关系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劳资双方(目前特别是资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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