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治安处罚的立案标准_黑中介诈骗的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2:20:32 人阅读
导读:被骗了2000元派出所可以立案。一、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就可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被骗了2000元派出所可以立案。一、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就可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刑事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2000元。这个立案标准,跟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由各地自己定,然后报最高法院备案。对于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数额是其中一个方面,报案后,能否立案,还要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诈骗罪的具体量刑: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苏省规定为6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苏省规定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骗子所为的勾当。诈骗行为,是对人性的亵渎,因为,无信任,无诈骗,你不相信他,他就无法欺骗你。诈骗,在一定程度上,正在一步步抹杀我们这个社会极其珍贵的善良与信任,甚至于造成相当的信任危机!有时候,当我们面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时,我们很多人可能会问自己,他是不是个骗子!这就是真正的骗子提前透支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信任与善良!

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强调,“诈骗行为”骗取的是公私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如果是所谓的单纯“骗色”,不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诈骗!只能称之为违反道德的骗子!

另外,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就是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这个标准,国家授权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比如说北京市是三千元,河南省是五千元,上海市是四千元等,这是“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天上不会掉馅饼,善良之人要警惕!为人切莫贪便宜,偷鸡不着蚀把米!机关算尽太聪明,久骗最终现原形!



一般个人诈骗数额要达到三千元以上才能立案。

诈骗的立案标准按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即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如果不构成犯罪标准,而有诈骗行为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占有的认识

  •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

正确认识“非法”

  • 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 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
  • 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
  • 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 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
  • 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1.如果诈骗行为情节比较轻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确定有诈骗行为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处500元的罚款。

2.如果诈骗行为情节比较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0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处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除了对诈骗人员进行治安处罚外,还会要求诈骗人员退还诈骗的款项,如果不返还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诈骗人员归还财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法定的,量刑标准则是法定与酌定相结合决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金融、市场秩序领域也可能有诈骗行为,则依特别条款处理。同样是诈骗行为,所处领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异。
  • 诈骗罪有独特的结构模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之处,以致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方面存在偏差。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认识不清,可能导致与盗窃罪的混同。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转移占有,是指转移事实上的占有,与作为盗窃罪对象的事实上的占有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受害者必须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央有一张清代邮票,便讨要该书,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送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被害人客观上也有处分邮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实际上是以要书为名掩盖盗窃事实。

三角诈骗。通常的欺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二者间诈骗),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出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骗者,如果否认法官是受骗者,就意味着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产处分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标准。量刑,即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根据量刑情节,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因此,相同数额的财产类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异可能很大。

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

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

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个提供转账记录即可,很简单

第二种就复杂了,如果是交付的现金或者实物,尽量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在场知情人员情况,很多诈骗案无法立案,是因为一对一接触给付财物,被举报人矢口否认,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给过财物,法律上有个常识叫“孤证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无法作为立案的依据。有些受害人会把家属喊来一起作证,但是家属与举报人利益攸关,仅是听说过,财物交付时不在现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极低,很难被警方采信。

二、证实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

这里面重点一看嫌疑人有没有隐瞒真实身份,二是看诱使受害人付款的具体事由,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前一项比较简单,一般职业骗子都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第二项非常复杂,特别是以代为投资或者合伙经营这种理由取得的财物,如果前期支付过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对于举报人就更为不利。

很多举报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资金的行为怎么定性,一般来说,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见的是赌博,那么可以定诈骗,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项,虽然没有告知举报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诈骗,仅凭挪用资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这里要看被举报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关于第二项再特别多说一句,个案难以定性诈骗,但是如果发现以同样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为,超过了其自身偿付能力,则可以定性成诈骗,那么报案人最好事先联系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有利于尽快立案,不过此类案件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还需考察被举报人的法律主体身份。

三、排除经济纠纷的证据。

相当数量的诈骗案件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的,这里面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正常民间借贷,之后由于偿付能力下降,导致借款及利息无法归还,这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我接触过不少报案人,对方没有及时还钱就报案诈骗,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举报人是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则构成诈骗,所以报案人最好能够了解被举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提供给警方作为定案依据,当然了报案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报案本身,但是会影响到立案的效率,因为警方需要对被举报人财产进行清查,这个过程往往比较漫长。

四、被骗财物价值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证据

这一点在现金类支付中比较简单,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只能转为行政案件处理,但是涉及到财物,如金银玉器书画文物等物品则较为复杂,因为最终确定物品价值需经过物价等专业部门鉴定,比如说书画赝品,报案人在购买时实际上就受骗了,对于物品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一旦鉴定为赝品,往往无法达到立案标准,也就无法立案,一些报案人不理解此类情况,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矛盾,这种情况应该举报的是把赝品当真品卖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骗走物品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骗的案件中,报案人需提交购买时的有关凭证,作为认定立案标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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