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反被砍怎么判了_入室砍人者反被二人打死,法院怎么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02:51 人阅读
导读:关于骑车男反杀宝马男的几点无罪辩护建议1.首先肯定一点,骑车男在交规上是无过错方。宝马男是过错方。2.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扩大伤害的是宝马男,骑车男是忍让方。3...

关于骑车男反杀宝马男的几点无罪辩护建议

1.首先肯定一点,骑车男在交规上是无过错方。宝马男是过错方。

2.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扩大伤害的是宝马男,骑车男是忍让方。

3.如果在宝马男被反杀后,宝马男能逃向其它方向,而不是奔向自己曾经二次返回取出凶器的地方,那么悲剧就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判定骑车男防卫过当。但事与愿违,宝马男恰恰第一反应跑向自己取凶器的地方,故此一切追砍就有了避免再次被伤害的理由。

4.宝马男回到车上只会有几种结果:一是再次取出其它凶器还击。二是,驾车冲撞骑车男,恼羞成怒之下会不会伤及无辜,谁能保证。三是求生本能自己驾车赶紧去医院救治,但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点事实,此时宝马男已经身负刀伤,求生欲会令他急于救治而高速行驶。一个身负刀伤的人随时可能体力不支或产生晕厥,成为马路杀手而伤及无辜。

综上所述,骑车男没有让他回到车上再次取出其它凶器或开车碾压自己的理由。至于第三点也是不敢断定宝马男会采取措施,因为常识中刺龙画虎敢于无故持刀砍人的是黑社会人员,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混,极注意自己敢打敢杀,不吃亏的声誉及形象,故此一和二点的可能性极大。不论二、三点哪一点,恰恰也避免了宝马男发动汽车对无辜路人造成大面积伤害的可能。

既然宝马男一旦上车的危害性可以预见,故骑车男防卫不存在过当之说,恰恰还避免了可预见性群体伤害。应该予以正当防卫定性。

社会的安定团结及弘扬正气,取决于点点滴滴,取决于对公正良俗的维护,如果这个社会有了道德的弘扬与遵守,法律可以闭目养神。如果这个社会只剩下法律的威严,而整体道德沦丧,那么法律的作用是为何而在?


案情经过: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在院里寻找行凶者;

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为: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郭三祥的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经过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王生娃入室行凶无疑,但疑点在于王生娃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连看三斧,其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实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是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说的自己想干什么来定性其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头部、他人的喉咙、刺他人的心脏部位等,你说是为了造成伤害是说不过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难说是去取人性命的。

这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是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门认定其为故意伤害,内心确信的缘由是什么?


二、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查明其行为细节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护的思维

这是一起入室行凶的案件。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昆山反杀案有录像很清晰的反映了双方争斗的过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细节恐怕就只有靠在场当事人的陈述来反映了。


一审认为,二人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审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1、因为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三人不击打他是否能够制止他的继续伤害人的行为?

他会不会放下木棒不再伤人,或者说不放下木棒而携棒逃跑?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报道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没有看到他有主动离开的意愿,却有继续行凶的行为。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情节需要考虑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发现后在用木棒和双响炮主动打击别人。


2、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动弹”的含义?是否指伤害能力?

因为就案情来说显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动了,二人还在打。


大冬天,内蒙凌晨的4点左右,天还是漆黑的。在瞬间的打斗中,谁又能看清他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到丧失行凶能力而其动作变的仅仅是动弹了?

还有一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的节点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仔细考虑对方的行为到什么程度是丧失其行凶能力,这不就是要挑战高难度了吗?


一个个案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远不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胜利,全民的狂欢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与现实看似很近有时很远。

入室行凶,将人刀砍斧剁,结果被擒杀致死,防卫人还能承担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门能够阻挡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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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杀人重罪在先,被反杀,就应该是正当防卫!可是正当防卫者却被判刑。在我朝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罪犯举刀时你不能还手,因为伤害还没实施,你还手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当刀刺中你没拔出时你也不能还手,因为伤害已经终止;罪犯拿刀你就只能赤手空拳,拿武器反抗导致罪犯伤亡就是故意伤害!只有在刀落下在你身上砍破皮还没伤及筋骨时,抓住罪犯的手腕反向刺向罪犯的身体且只能一刀,这才叫正宗的正当防卫!昆山龙哥被反杀,要不是有黑底,一身的纹身又太嚣张引起公愤的话,骑电瓶车的小哥最轻也是防卫过当。面对把入室杀人被反杀,防卫者被判刑的结果我只想说:中国的罪犯有人权!

不管宝马司机有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把能看到的理解一下:

第一,宝马司机在信号灯路口越过白色实线,闯入非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这里的专用车道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二,宝马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危害,还拿刀追砍他人,违反了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犯罪预备。宝马司机持带管制刀具违反了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四,宝马司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机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刑法第四章,宝马司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宝马司机殴打、持刀恐吓、砍伤电动车司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

第六,寻衅滋事罪。宝马司机殴打、持刀恐吓、砍伤电动车司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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